一:职业病分类为几种?
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厂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职业病最新的分类是分多少类
新旧版本都是十大类(新版种类有所增加,尚未正式发布)。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版)》(130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
三、职业性眼病(3种)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59种)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八、职业性传染病(4种)
九、职业性肿瘤(12种)
十、其他职业病(2种)
三:现在的法定职业病有几类,多少种
法定职业病共有9类1珐5种:(1)职业中毒;(2)尘肺;(3)物理因素职业病;(4)职业性传染病;(5)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7)职业性耳鼻喉疾病;(8)职业性肿瘤;(9)其他职业病。
四:职业病种类
1.职业中毒, 2.尘肺 3.物理因素 4.职业性眼病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6.职业性肿瘤 7.职业性传染病 8.职业性皮肤病 9.其他职业病
五:职业病的类型分类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10类共132种。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涵义:(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余下全文>>
六: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包括几大类多少种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余下全文>>
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多少种
最新的是132种,之前的115种已经过期啦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种类是多少
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九:什么是职业病,法律规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法定的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具体病种,你可以百度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查询
十: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
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职业病伐录是由卫生部下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