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 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触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之后有权进行再审的是二审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由于已经被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取代所以无权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如果原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之后可以上诉。如果是二审法院作出则不能上诉。提审的案件也不能上诉。

4.个人有权申请再审,但是程序是否启动由法院决定。

二:行政案件如何提起再审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5分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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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审判决和裁定的运用应当按以下规则进行: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迳行驳回起诉;(2)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六:行政诉讼终审不服怎么办

一、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已经生效的判决想推翻,不容易。

二、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对你而言,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一途。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三、提起再审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行政案件提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证据失实或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新证据,等等。所

(2)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实根据有错误,势必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因此,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能过狭。审判监督程序不仅要对生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进行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裁判,必然会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损害法制尊严,因而应予纠正。

四、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有三种不同的提起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约束力,对人民法院也产生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诉讼法将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大权交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正体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的严肃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审,不能由院长一人决定,必须由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提级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须进行再审。再审后,应将审判结果报送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而进行的提审和指令再审。指令再审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审后,应将审理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

3、人民检察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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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诉讼再审已过上诉期,能不能申请再审?

已经过了上诉期的,只能就原来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因此不能追加原稜。

行政赔偿要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才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之前,都被视为合法的,那还用赔偿吗

八:行政诉讼法根据第几款第几条申请高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九:各类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一、民诉法1、《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诉意见》第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06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2、结论:得看再审的原因:(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刑诉《刑诉解释》第307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三、行政诉讼1、《行诉解释》第77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总结: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十:请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后,在2015年5月1日后申请再审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吗

您好,

还是那句话,二审完了,你这个案子法院就不会受理了!因为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度。

如果是再审,必须是判决里面发生了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如果是这样,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如果里面没有法律方面的错误,那就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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