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处方是否违反卫生部5月1日起执行的《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抚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二: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什么需要长期
cture that day as far in the future. When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介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四: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抗生素在一般处方中用几天
没有具体规定应该限定用几天,具体的要看患者具体是感染了什么细菌,感染细菌的部位,比如,用于急性感染发热的患者,一般是在体温降至正常范围后再继续应用24至72小时,但像细菌引起的咽炎、鼻炎等短期内不易治愈的患者,抗生素可应用10至14天左右。
五: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从实际出发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因为国家的法律分类很多,其主要规定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
六: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什么时间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颁布日期:20070214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余下全文>>
七: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什么时间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3号
颁布日期:20070214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八:像医院那样的局域网开处方系统
医院都有自己的卫生管理系统﹐那里面直接可以开处方﹐如果是村级医院﹐卫生院会发一套系统给你。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由哪个部门授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是由执业医师所在医院授予的。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药品的调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