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一:遗嘱违返了公共利益民法通则怎么说

遗嘱违反了公共利益,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遗嘱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中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法理学认为:私权大于公权,个人利益应该是高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要进行平衡比较。我们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官的习惯思维是;顺序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的大。

在中国,维护国家利益的机构,理论上是检察院,但是,没有可操作的规范,但是,已经有了一些判例(检察院起诉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国家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所有权带来或者是产生的利紶。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涉及大众的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5分

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觉得其无法穷尽的列举出所有的公共利益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了术语“其他公共利益”

四:公民应遵守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从民事活动的角度看,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亦即一切民事主体,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其行为均应遵循同样的准则,其权利在法律上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即合同自由原则,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我国民法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有利于弥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质。

(三)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分别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对于“诚实信用”一词,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诈、胁迫”。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的含义是以维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法上的“善意”与“无过错”不同。一般情况下,“过错”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如侵权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恶意”则与当事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无必然联系,其指的是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不正当以及对于影响其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应当知情(例如,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因此,善意是指行为人行为动机正当以及对于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损之事实不知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主要用于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余下全文>>

五:民法上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怎么理解

意思主义:以法律对于意思表示付与以法律效力者,盖基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过为知其意思之方法,纵令有表示,其表示本身不得为法律效力之原因,从而非基于内心效力意思之表示为无效。 实质是以行为人内心的意思为准。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来源,如果没有内在的意思,外表的表示是没有根据的,因而应使外在表示无效,以保持表意人的意思和利益。外部表示仅是内心的公开手段或证明方法。若无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外部的表示实无依据,应不发生法律上之效力,以保护表意人。

表示主义:谓意思非直接的,惟透过表示手段,始可得之。意思表示系表达意思于外部之标识,故离开表示而探求表示人之真意为不必要,而且不可能。尤其为保护交易之安全,不得不置重于已表示外部的行为之客观价值,以保护信此而为交易之人。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因而应维护行为人的表示所创设的外部状态的效力。由外部状态可推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及效果意思的存在,并赋予其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 即承认当事人外部表示的效力来承认合意的存在,进而承认合同已成立。

我国合同成立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始为无效,这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六:民事权益的民事利益

民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而民事利益不是法律规定的,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在民事权利行使上有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即行使的合法与非法。合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也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法行使的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民事利益是非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通则》第一条与第五条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民法规范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与合法的民事权益相对是非法的民事权益,可是我们知道对于民事权利来说,不存在非法的问题,所以所说非法的民事权益实际就是非法的民事利益。对于合法的民事利益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依据的是排除法,即排除非法的民事利益后所剩的就是合法的民事利益。而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主要是判断其来源,即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看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和与法律保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而为法律所不许。针对非法民事利益而言,民事违法行为不一定产生非法民事利益,但其所能产生的利益必定是非法的民事利益。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法与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判断往往有误区。对于非法利益的处理主要是要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内容。民事违法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违反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特征是⒈民事违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⒉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民法规定或与其相抵触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⒊民事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制裁后果的行为。⑽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承担民事责任与进行民事制裁两种方式。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⑾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民事处罚措施。⑿民事制裁的性质实际上是类似一种行政处罚,只是其与行政处罚的程序、主体不尽相同而已,所以又属于司法行政处罚的范畴。我们知道违法行为有三种,一种是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民事违法行为,一种是行政违法行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来说,民事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而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来说,两者往往有重叠之处,即有的行为即是违反民法的规定又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往往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民事制裁代替了一部分行政处罚,从法的分工来说,这是不对的,因为很难说受到了民事制裁,就不应再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从我国的实际上看,这往往是比较适用的。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不同的作用与性质。在适用上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采取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对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进行民事制裁。这反映在对非法的民事利益的处理上则有承担返还财产责任与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如何区分一般民事违法行为与严重的民事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从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不仅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并且从事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⒉从行为的主观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有故意和过失,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是故意的。⒊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看,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相对人的利益,而严重民事违法行为损害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区分一般与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非法民事利益来说有重要的意义。其原因是对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民事利益在民法上适用的仅仅是返还财产的责任。所以在其遭受不法侵......余下全文>>

七:论述我国民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或者说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这里说的法律后果,是指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在部分地或者全部实施后,行为人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第一,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以上三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八:什么叫民法上意识表示瑕疵制度

般认为民事主体,也称民法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实质上是一回事。⑴然而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并不是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资格就行的,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而且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随着民事主体所进行的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的变化,有着对民事主体相应的不同的要求。尤其是在签订的合同中,不同性质的合同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所以《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将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行为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本文所说的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由于是在民事活动中的,所以既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也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合同法》对此规定有几种,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则是复杂的,出现合同主体的资格的瑕疵并不仅仅是以上几种,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完毕后还有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特定的合同中,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或合同履行中、完毕后被撤销、注销、吊销又如何、如不能具备又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2、在隐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他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备的如何处理?代理人又不具备的如何处理?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的瑕疵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影响。3、连环买卖合同中,第一个合同履行中没有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二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出卖他人之物。这里的问题是对没有过户的不动产或应当登记过户的动产享有处分权是否是后一个合同的民事主体的瑕疵。4、有行为能力的一方以没有缔约资格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主体的瑕疵。5、签订合同人与履行合同人不一致,履行合同人履行了部分合同,是属于代理还是债务加入?这里的问题是合同主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如何处理。6、在审判实践中对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一般的处理是折价返还。而折价返还时,经鉴定得出的工程造价却比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高时,应区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节处理善后事宜,如因承包方不具有法定的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应返还的承包方的工程投入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发包方无资质等级导致合同无效的,以鉴定的造价为准。这里的问题是因主体瑕疵产生的无效的后果与其它原因产生的无效的后果在折价补偿上有无不同。上述几种情况是合同主体本没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或者是本有瑕疵,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为没有瑕疵。产生原因在于立法上的规定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等等。而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立法的本意,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说认为对于由于合同主体瑕疵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原因在于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一定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瑕疵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法律允许有关权利人对其加以追认,使其生效。⑵而且立法上并不限于此。我们知道经营范围是法人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的民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是国家准予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活动,是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是非法的。然而为了有利于现代民商法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越权规则”理论。而且在《最高......余下全文>>

九:宪法13 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这里国家指哪一级别部门?

这是一个原则的规定,不能断章取义。关键要看后面的一句话”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任何部门都不能够凭借这一原则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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