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计税依据

一:营改增后其他税费的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上述的43号文明确了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算基础。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呢?是否可以以不含税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这一点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计算就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账面的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在年末再做汇算清缴。

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没有明确含税或者不含税,企业在计算合同印花税时就会有疑惑,如果计算错误就会有纳税风险。

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同,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芜地税函〔2012〕313号

企业应该了解本地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规定计算纳税,才可以减少风险。

二:营改增后,部分科目计税依据是什么?

咨询内容:本公司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在国税缴纳后在地税需要交纳“教育附加”等等计税依据是=交纳的增值税*3%还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3%(营业税)*3%(教育费附加)谁对?回复内容: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营改增后,您公司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营改增税种计算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

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于以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其他税种来说,比如契税、租金收入房产税、合同印花税等计算应纳税额时是以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计算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上述的43号文明确了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时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算基础。那么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呢?是否可以以不含税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样,是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的,这一点从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计算就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账面的收入,也就是不含税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在年末再做汇算清缴。

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为计算依据,没有明确含税或者不含税,企业在计算合同印花税时就会有疑惑,如果计算错误就会有纳税风险。

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同,部分地区规定如下: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天津税三[1994]15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沪税地[1993]103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辽地税行[1997]321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芜地税函〔2012〕313号

企业应该了解本地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规定计算纳税,才可以减少风险。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计税依据、进项抵扣率分别是什么 5分

虽然现在建筑业还没有营改增,但是进项抵扣大体上和其他行业应该是通用的

五:附加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 50分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交增值税额。 附加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计算公式为:

城建税=增值税*5%或7%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六:营改增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变化吗

营改增后房产税计算可以扣除已交的增值税。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

七: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要价税分离吗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没有任何影响,没有计税依据价税分离的问题。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不同的税种,不可混淆。

八:营改增后,原来的随征税计税依据是怎么算?

就是把原来以营业税为税基的城建、教附改为增值税为税基,其余一样,就是营业税是直接乘,增值税是*税率/(1+税率),这个有点区别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如何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来还是要征的。

十:营改增后房产税怎么计算方法

一、营改增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二、房产税的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如,小赵有一幢私人房产原本价值为75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750000×(1-30%)×1.2%=6300元;

居民房产税、农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算例子:

小肖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2008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08年应纳房产税费为: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1-20%)×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12×12%=1.44(万元);

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另外,居民缴纳税费的地点不变。营改增后,在一定过渡期内,国税局委托地税局办理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发票代开等事项,办税地点不变。

办税流程不变。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办税流程和相关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不变。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基本上相当于将营业税政策平移到增值税上,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政策不变,纳税人仍按原规定提交办理减免税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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