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1)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90年代初,业主负责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2)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目的招标投标制:定点招标、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全过程招标投标制度、融资领域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招标(4)项目的工程监理制,1989年开始的(5)目的预决算制(6)目的竣工验收制(7)目的审计制,概预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8)目的社会评价制(9)目的后评价制度

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铁路大修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 ⑴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建造工程,各种用途设备基础和各种工业窑炉的砌筑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和临时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等;铁路、道路的铺设,矿井的开凿及石油管道的架设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设备进行的试运工作。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 ⑵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新建单位、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 ⑶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增值税等等。

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余下全文>>

四: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投资有何区别 20分

补充:如果这样,建议找相关专家询问一下。

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下面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介绍里有详细解释。

这个词是可以使用的,因为十一五规划中有这一项。

节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427.4亿元,占总支出55.8%;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工业占58.2%;农村水利占7.6%;交通邮电... 国家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484.9亿元,其中对重工业基本建设投资达151.5亿元,对轻工业基本建设投资达26...”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可以了解一下:

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对象,包括建设准备、设备安装、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国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是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零星固定资产投资,城镇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局部更新的大修理作为日常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铁路大修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五: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2.大、中型项目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针对什么单位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七: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据不有哪些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八:财政部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目前还有效吗

实这句话,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国有企业到底要不要执行本规定? 我认为, 这里的“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主要是指会计核算方法上有所区别,中央预算投资的建设单位可能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会计核算科目上...

九:什么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制度

(1)建设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90年代初,业主负责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2)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目的招标投标制:定点招标、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全过程招标投标制度、融资领域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招标(4)项目的工程监理制,1989年开始的(5)目的预决算制(6)目的竣工验收制(7)目的审计制,概预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8)目的社会评价制(9)目的后评价制度

十:建设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发改委管的

云浪轩:你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品房建设项目不需要到发改委办理建设项目立项了! 但是,以下建设仍然需要办理范围 ①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④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 办事依据 1、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2、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3、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5、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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