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需要招标

一:劳务分包需要招投标吗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劳务分包属于施工单项合同的一种,需要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招标与否。

二:劳务分包需要招投标吗

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项目分包商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都理解为必须招标范围内包括达到一定金额的分包商、供应商甚至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工程中劳务分包多少金额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这是我查到的,仅供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劳务分包属于服务招标还是工程招标

你要清楚知道,什么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更多的内容请关注商周详诚(北京)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五:劳务分包需要招投标吗

不需要招标,但是需要商务谈判,择优录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六:专业分包需要招标吗

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额度的专业工程和设备采购均要招标。不方便公开招标的可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邀请招标。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总包单位一般来讲是要符合资质的,如某个单位不具备某个或某些专业资质,可采取允许联合体投标及允许分包的方式来解决,或者在招标公告里就明确列出除总包资质满足外,某某专业资质也必须满足。

对业主方来讲,在符合资质的总包单位进行分包时,未见法律要求招标。只要分包商的资质满足专业资质要求和业主认可即可。

你单位建立的品牌库可视作通常意义上的合格供方认定,你可以在招标公告内容、审核分包方时通过技巧性地处理来达到目的。

七: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多少钱需要以上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能邀请招标

劳务分包可以不公开招标的,不需要备案。

八: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额度的专业工程和设备采购均要招标。不方便公开招标的可以经相关部弧批准后邀请招标。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总包单位一般来讲是要符合资质的,如某个单位不具备某个或某些专业资质,可采取允许联合体投标及允许分包的方式来解决,或者在招标公告里就明确列出除总包资质满足外,某某专业资质也必须满足。

对业主方来讲,在符合资质的总包单位进行分包时,未见法律要求招标。只要分包商的资质满足专业资质要求和业主认可即可。

你单位建立的品牌库可视作通常意义上的合格供方认定,你可以在招标公告内容、审核分包方时通过技巧性地处理来达到目的。

九:劳务分包是否需要招标?

不需要

十:总承包与分包招标有哪些规定

总承包的一些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可以由分包来实施和完成,但已分包的项目不能再次分包,劳务分包除外。对于总承包和分包关系的界定、怎样进行招标有着严格的规定。

对招标人,《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其次,在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投标人的要求,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对中标人的罚则,《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