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知情同意制度

一:医院管理制度的目录

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医院编制与人力资源管理程序人力资源调配与人才流动管理程序各类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资质条件接收各类应届毕业生实施程序聘用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程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程序人才重点培养管理程序职工岗前培训暂行办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办法在职职工学历教育的暂行办法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值班及补休的管理规定工龄教学假的使用与管理规定职工假期及休假管理规定职工病休时间、劳保待遇的计算及管理规定待岗、下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人员辞退的暂行办法附1 辞退证明书附2 辞退费发放证第二部分 医疗管理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住院患者转科、转院制度首诊负责制度会诊制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初、中级人员轮转的规定附3 医师轮转考核表icu的设置与管理制度知情同意管理制度临床输血管理制度外出进修管理制度关于点名手术的管理规定新技术、新业务审批、备案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附4 继续教育学分类别及学分计算方法处方权审批制度进修医师管理制度第三部 分病历管理病历回收制度病历借阅制度病历复印制度病例讨论制度住院病历终末质量评分标准第四部分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安全预警制度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附5 急诊范围附6 急救工作流程图危机管理制度群伤、多发伤处理原则院前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预案科室间抢救设备临时调配制度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保障患者安全工作要求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医疗事故争议赔偿暂行规定医疗行为报告制度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第五部分 传染病防治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医院传染病卡片填写及录入制度sars消毒隔离制度病房防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门诊防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急诊室感染管理制度传染病及特殊感染性疾病终末消毒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医疗告知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

医疗行为告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

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三、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

、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及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

、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

、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四、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

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根据病情及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有口头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1

、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

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检查、治疗的意

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2

、书面告知同意手续: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

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或实施麻醉;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五、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主管医生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详细交待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

带来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六、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院方不能仅有一人,应有相关其他人员出席;听取病人

意见时病人方也应包括第二人参加。

七、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您好,这两个并不是冲突的。紧急救助权利是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搁浅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权利。如果是院方或医生没有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行为,不顾患者的知情权,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义务。 希望能帮到您,祝您新的一年健康快乐

四:医院核心制度的十五、医患沟通制度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中,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切身利益,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各医院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工作。一、医患沟通的涵义医患沟通是医患双向的互动,是一种交流,是一种默契。医患沟通制是指为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医务人员同病人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中的主动合作,构筑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平等的新型医患关系,而总结出的比较系统的医患交流方法,并形成制度在医院实行。沟通是无限的,可以不限时间、不拘形式。要根据患者的文化背景、知识层次、年龄结构、心理特征、性格脾气、疾病状况等因人而异。沟通的内涵探索也永无止境,要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二、医患沟通的时间1、门诊接诊沟通门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并安排在门诊治疗,对符合入院指征的可收入院治疗。在此期间门诊医师应与患者沟通,征求患者的意见,争取患者对各项医疗处置的理解。必要时,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志及门诊病历上履行签字互认。2、入院时沟通病房医务人员在接收新患者入院时,应首先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在完成病史采集及入院体检后,应按医院《就医须知》内容及要求与患者或其亲属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并适当地进行卫生宣教。接诊(主管)医生在做出初步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后,应将患者目前病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医学界目前对此病的认识及诊疗现状、本院对此病的诊治水平向患者或其亲属做详细讲解及充分的告知,并记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对于病情危重的患者,应履行告知签字手续。3、住院期间沟通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所采取的各项诊疗措施及其相应风险与副作用均应向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解释说明;患者病情变化或变更治疗方案时应让患者充分了解相关原因及理由,病情恶化至病重、病危者应有书面告知及签字手续;对于欲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化疗、放疗、植入医用器材、有创诊查、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会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等高风险诊疗活动者,应征求患者(原则上为患者本人,特殊情况下为其亲属或授权代理人)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对特殊情况下变更诊疗措施(如术中改变术式)、患方拒绝、放弃诊疗者,务必告知其原因及可能的后果,争取患方签字,同时做好记录。4、出院时沟通患者出院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亲属说明患者在院期间的总体治疗情况及疾病恢复、治愈状况,并详细交待出院医嘱及出院后注意事项。以下几种病人在出院时必须向患方充分告知相关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1)对于临床治疗尚在进行,而因各种原因患者自动要求出院者;(2)本次住院实施了各种医疗器械植入(置)入性手术治疗者;(3)患者出院后必须进行后续治疗或定期监测复查,否则可能出现严重后果者;(4)出院后需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活动及功能锻炼者。5、出院回访沟通对已出院的患者,医护人员应采取电话回访或登门拜访的方式进行回访沟通,对病人出院后病情恢复、用药、生活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和康复指导,并在出院患者登记本中做好必要登记。三、医患沟通的内容1、诊疗方案的沟通(1)、既往史、现病史;(2)体格检查;(3)辅助检查;(4)初步诊断、确定诊断;(5)诊断依据;(6)鉴别诊断;(7)拟行治疗方案,可提供2种以上治疗方案,并说明利弊以供选择;(8)初期预后判断等。2、诊疗过程的沟通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余下全文>>

五:什么叫知情同意

简单地说就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的治疗要征得患者或其代理人的知情和同意才能进行。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享有知道其病情以及与其疾病治疗相关的一切事实。

六:知情同意权的应用

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对患者的免疫力会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可能带来患者生命的终止。医疗服务的不够完善和不足常带来不可避免的医患纠纷,为此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取得患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人格。知情同意权在医疗活动中的应用,其目的是对患者人权的尊重。医疗知情同意权是对医疗行为的理解和约束,其原则是为了达到疗效最佳、安全无害、痛苦最小、经济实惠等目的,同时也使患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下面将介绍一例中国目前最多的一类涉及患者知情权的案件。原告王某诉称,1998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某妇幼保健院)剖腹生产,出院后感腹部疼痛,于当年3月又入住被告处,但未能治愈。原告长期受疼痛折磨,无法从事正常工作。2002年1月,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医院检查,B超显示原告左侧囊肿与包块达9.8厘米。原告此时才想起曾在被告处两次住院的情况,回家找出病历,发现1998年1月被告为原告实施剖宫产手术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了原告的左侧卵巢,结扎了原告左侧输卵管,导致原告左侧输卵管积水。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原告残疾,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者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切除组织是否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接受患者求诊并予以诊治,医患双方即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却在病案中无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意见及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被告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与原告左输卵管积水之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故被告应对原告患左侧输卵管积水付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合计3.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医疗机构往往是口头告知(除手术之外),一般缺乏全面、准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二)告知的方式。告知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三)中国医疗实践中一直将病人作为治疗的服从对象看待,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重病情时,首先考虑的是向患者家属交代,而对病人本人却保密,这种做法需要进一步研究。(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有所选择或保留,不宜带有倾向性,应当由患者或其监护人等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自主作出选择,切忌误导或者不适当地影响患者,否则,将为未来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七:如何实施住院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不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了,同时患者的权利也更多了,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特殊疾病群体的精神病人,常常因为缺乏对疾病的自知力,患者入院往往是被动或被强制入院,事后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常受到病人的责问或起诉[1]。因此,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如何实施及医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自愿入院  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少数精神病人虽然主动要求住院,但这些病人病情未缓解,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其监护人陪同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否则,可能会因知情同意权问题与其监护人发生纠纷。  强制入院  医生建议住院:精神科医生认为精神病人必须住院治疗时应当如实地向病人的监护人告知病情的严重性及住院治疗的必要性,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病人家属要求住院:在临床工作中经常有病人家属主动要求医院强制患者入院,这时除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障碍,还要核实家属身份并要求家属在申请书上签字。  急诊入院:对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被其所在的单位、居(村)委会或当地公安部门收容、强制住院的,医院在对其实施紧急观察入院或门诊留观处理的同时,要尽快通知其监护人,尽到告知的义务。  医疗保护  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可能会突然出现冲动、伤人、毁物或自杀、自伤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医院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性医疗是必要的,也不可能征得病人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但事后要向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如实告知。如使用保护带约束或将患者隔离。应严格禁止处罚精神病人。  特殊诊疗  由于思想观念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特别是精神卫生领域里还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目前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手术等需要患者本人签字才能进行。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在发病期间一般无行为能力,签字无法律效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恢复期的病人  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应享有知情同意权,享有在医疗过程中与监护人共同签字的权利,如:疾病的诊断、目前病情以及治疗方案;医务人员还要及时向患者监护人交代病员的病情各有关诊疗情况。如果患者要求出院要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患者要求请假外出,也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同时要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虽然处于恢复期,但是患者在外出期间因环境改变或遇其他精神刺激,均可能导致疾病发作,家属务必尽到监护之责,并随时将患者送回医院继续治疗。如果患者履行签字手续后,因患者家属的过失,患者在离开医院期间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医院将无过错[2]。此外,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除享有医疗服务外,还享有通讯、会客、处理私人物品、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如果因病情或医疗护理等原因需要对患者加以限制时,医务人员应将理由告知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  实验性治疗  由于临床科研或治疗的需要,需要精神病患者接受新药或新疗法临床实验,医院必须书面告知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有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无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或其监护人该药的不良反应,是否有被试费,......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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