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运送制度

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余下全文>>

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楼主你好:请问你要的医院内部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吗?

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一、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每月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次。

二、医疗废物如有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应紧急采取处理措施,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三、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应当按规定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四、医疗废物出入应当每天有登记,送出去有接收记录,应用联单转运。

五、发生特殊传染病所产生的排泄物、污染物等,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定期不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每半年培训一次。

七、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

八、医疗废物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进行高压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九、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

第二个版本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10.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疫工作,以防感染疾病。

为切实落实本制度,特设专人管理。

监管:

收集:

四:医疗垃圾处理制度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垃圾按城市垃饥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2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 医疗废物: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什么原则收集,存放和运输医疗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余下全文>>

六: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余下全文>>

七:医疗垃圾的相关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余下全文>>

八:什么是纤维性医疗废物制度 10分

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医疗废物的减量化、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处置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在技术研究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进行深入研究, 主要方法有焚烧、高压灭菌、化学处理、微波辐射、高温分解、等离子体和电弧炉等。与此相对比,中国在法律法规制定、监管体系完善、社会公众意识增强和科研投入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1 法律法规制定滞后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作了相应规定,建设部也早就对医疗废物提出了集中处理处置的要求,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制定明显滞后,对医疗废物的产生者、运输者、收集者、处理处置者尚无明确、具体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等问题。

2 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中国医疗废物的管理体系很不完善,没有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从源头得到控制。

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不合理

医疗废物监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者、实施者和监督者的协调配合。目前中国的医疗废物法律法规实施者涉及到卫生防疫、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相互间职责不清,协调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还没建立起来,缺乏必要的监管设施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

分类收集体系不完善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施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关键环节,但目前在中国大多数医院,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医院,医疗废物经常与普通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大城市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也处于起步阶段。

贮存、运输体系漏洞较多

目前的医疗废物清运任务主要采取承包方式,清运人只负责将医疗废物运到指定地点,不关心是否消毒,与对待普通生活垃圾无异。在运输过程中泄漏现象严重,没有建立相应的运输单管理制度及储存管理制度。

处理、处置设施落后

虽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但绝大多数医院没有标准的焚烧设施,大多是简易的土炉子,又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装置,二次污染比较严重。焚烧操作工专业技能低,焚烧不完全,很难起到消毒杀菌作用。另外,处理不及时[4],或只处理临床医疗废物,其它部分仍然视同普通生活垃圾处理。

3公众对医疗废物管理知识了解不够

促进公众对医疗废物管理的了解,提高公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是对医疗废物实行有效管理的社会基础。由于教育宣传不足和缺乏相关知识,公众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有的回收一次性医疗用品,重新回流到一些“三无”医院或作别的用途;有的把医疗废物露天堆放在水源附近;有些医院未将医疗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对待,直接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病原体借助生活垃圾中的有机质繁殖更快,造成病毒的蔓延。

4科研投入不足与技术落后

中国在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的资金投入、科研队伍培养和技术成果等方面,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严重滞后于国内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日益增加的迫切需求。

九: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医疗废物及暂存点的几点要求:

一、医疗废物暂存点选址问题

1、具体要求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2、暂存点应设置在楼层最底层。

二、暂存点的基本设施设备

主要有1、紫外线灯管;2、如果是木门或是有较大缝隙,最下面应钉上至少30公分的铁皮防鼠板;3、纱窗;4、排风扇;5、工作人员的围裙手套水靴等,防职业暴露

三、暂存点的内部要求

1、内部制度一定上墙,一是医疗废物处置制度,二是医疗废物内部管理制度,三是相关的应急预案,等等,这部分内容可以自行上网下载,张贴上墙。

2、医疗废物按要求严格分类,日常监督检查中已有交流沟通,不在赘述。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或者咨询各院医疗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

3、暂存处根据各单位医疗废物产生量设置塑料桶,并应加盖密闭,不得随地散放、遗漏。

4、完善医疗废物登记台账。个人建议至少准备两本《医疗废物登记本》备查,一本入库记录,包括医院自身产生的和村卫生站交的,一本为出库记录。各院根据情况,自行酌定。

四、医院废水处理

按照省上有关部门要求,各院必须建立沼气池,医院废水统统入池。并在沼气池出口处设置几平米(各院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的水池,在水池中添加含氯制剂进行消毒。

十: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制度是指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具体要求还可参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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