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后,工程结算分录如何做?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月底,你的不含税收入还是低于2万,那么隔月申报的时候,是免增值税的,所以,月底无需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除非你的不含税收入超过2万元,,那么是根据增值税,计算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因为你都免了增值税了,就不存在增值税的附加税
月底,,如果是免了增值税,,那么增值税是要转到营业外收入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贷:营业外收入 291.26
二:营改增后工程进度或开发票的会计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工程结算收入
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交纳相应的税种。
三:营改增后工程服务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还是那样做,不同的地方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里面没有营业税了
四: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怎么核算成本
建筑业企业成本核算要点
一、有关科目设置
1.工程结算此科目可以掌握工程总体结算额,并将资金流和成本流分开,以业主签字确认的月结算单作为应收账款入账依据,可以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也不会因应收账款的变动,反复调整收入和成本。
2.工程施工下设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二级科目,及时掌握工程的大致毛利情况。
3.管理费用、存货跌价准备管理费用下设合同预计损失,存货跌价准备下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科目,用以核算合同预计损失。
二、收入与成本确认的账务处理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相关科目,不以此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2.业主批复价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而是作为结算价款直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
3.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因为会计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每月按统计工作量确认收入和成本后,但业主在审定付款时一般会审减一部分,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审减的结算额基本上无法知道的,因此会计会预留一定的工程成本以与当期收入配比,预留金额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经验,这就有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这种利润操纵就会大大减少,使会计人员能准确地计算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收入及成本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形:
1)当合同成本能够可靠估计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2)当合同成本不能够可靠估计时,又细分为:
①合同成本如果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费用。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三、合同预计损失的账务处理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借: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为负数时),作相反分录,在前期累计预计的合同损失范围内冲回。
当全部合同完工确认合同总收入和费用时,应转销预计损失准备。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即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费用。“主营业务成本”为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后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为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后的余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差额如为负数计入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将原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冲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贷: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
同时,工程竣工移交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四、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 企业于每期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工程计价结算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企业应纳税营业额是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款,而不是企业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由此必然造成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配比,所得税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它们均属于时间性差异,在整个施工期间来讲,缴纳的总额是不变的。因此,笔者建议,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具体做法是:月末按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相应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余下全文>>
五:营改增后在建工程账务应该怎样处理,谢谢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笔者在下文将分别列举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余下全文>>
六:建安行业营改增后的账务处理,请问各位关于工程施工科目如何进行核算呢?
小规模广告公司是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但是只有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款项才能扣减,支付给试点地区纳税人的款项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抵扣项。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七:营改增电力工程结算科目计账应包括税金在内吗
1、营改增后服务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等
2、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也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不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了。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没有了)
八:营改增后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老合同仍然按原税率征税
发票可能是国税开的无所谓的
九: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分录
由建筑工程劳务办理结算后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工程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1%)
十:营改增后对工程预算和结算审计有何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 整个造价的 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 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 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 相对应的增值税税 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 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 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 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 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 会计学会曾通报了对 66 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 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 税负为 83%;而实际 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 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 5.8%,约增加 2.8 个百分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当营改增后, 税金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建安造价 =(利税前费用 +利润 +税金) =(利税前除税费用 +进项税额) +利润 +应纳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利税前除税费用 +利润 +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