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权能否起诉

一:什么情况下起诉未到期的债权才能得到支持

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权利等等,得看具体案情,但一般很难。

二: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能否获得支持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应视个案案情区别对待。在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由此可见,法律对双方自愿约定的借期原则上应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得运用公权力加以干涉。但《意见》第121条采用的是“一般”两字,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而作出裁判。因此,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的案件,应视案件情况分别作出裁判。一种情况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债务人不按双方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经债权人多次追偿仍未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那么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对其以后的还款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不能履行,此时债权人一并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的请求,则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如当债务人出现严重偿还危机足以威胁到债权人如期实现自己的债权时,法院可以对双方所约定的借期进行干涉,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作出裁判。当然,就上述案件中出现的此类情况,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另一种情况,如借款方有可期待利益或者凭其信用还能举债还债等,借款方同样能如期归还借款,那么债权人主张未到期债权则不应获得支持。因为借贷本身隐含着风险,当事人完全可依《担保法》来化解风险,如果出借方随便找个理由就可改变双方的约定,同样也会损害借款方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如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应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信用等进行充分举证,无法举证证明的,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合法的借贷关系难于得到保障。

三:民间借款未到期能诉讼吗

民建借款没有到期的,借款海还不应还款,出借方的权利还没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应诉讼,若借款方在应还款之日未能还款的,出借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出借方应当自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四:债权人的未到期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吗?

当然可以了,未到期的债务在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另外相关的还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五:未到期债权,能否起诉连带担保人

不可以,未到期的债权都不能向债务人追索,更别说担保人了。一定要到期才能通过法律追索

六:可否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价值尽可能的相等。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本案中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七:可否以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起诉未到期的债权

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见《合同法》 第九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能就未到期的债务起诉

您好,可以一起起诉,但法院通常只支持已到期的债务,除非是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后一笔借款的还款义务。这取决于你的举证,如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后一笔借款不还或者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情形。望采纳。

九:未到期债权可否先行保全

简单地回答是可以,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是不可以保全的。

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

2、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第三方既不否认未到期债权又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

十:借款未到期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债权人能否要求提前偿还

如果是银行贷款,一般都在合同约定银行在债务人状况恶化情况有权要求提前还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债权人需要使用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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