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完善信访线索,案件线索报告制度
信访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充满政治色彩的制度,涉诉信访在我国信访案件中一直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涉诉信访这个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2004年4月召开于长沙的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上,这个概念的提出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涉诉信访与其他类型的信访进行了区分.虽然对于涉诉信访概念的具体表述还没有统一的正式的标准,但是一般认为涉诉信访属于权利在正常的诉讼程序无法获得保障时的一种救济,在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针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再审申请,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应积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对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审计实践,认为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抓住经济案件线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加强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入手,强化质量抓线索 (一)减少审计“空白点”。审计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面广量大视野才能让视线更开阔。才能及时跟踪发现需要修补的问题。审计的目标要从扩大审计的广度入手,一是扩大审计覆盖面,减少审计监督的“空白点”。实践表明,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审计对象如果长期脱离审计监督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强调审计深度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二是“三个围绕” ,即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工作;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审计监督;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三是从纠正一个单位或单个问题上升到纠正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上来。 (二)突出审计“着力点”。查深查透问题是审计职责所在。首先审计质量要经得起历史考验,提高审计质量是深入做好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审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立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做到事实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做到准确无误。其次审计的内容要有深度,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上升到绩效审计等多个审计内容相结合上来。审计结果不仅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金融活动的状况,而且要反映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上升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高度上来。 二、从加大违规问题的查处入手,科学审计抓线索 依法查处问题是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能够处理的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充分发挥审计抵御消灭违法违规问题的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在实际操作中应利用审计成果是发挥审计 “护卫舰”的重要职能。在审计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审前调查,加强综合分析,不就账查账。二是分析复核疑点,注重运用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查找重大经济问题疑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审计重点、疑点。三是抓好突击盘点,突击盘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注意发觉舞弊行为的疏漏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四是注意观察积累,收集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线索和信息,为以后发现案件线索打基础。五是调查核对疑点,注意把疑点调查分析清楚、主要问题核实准确,使违法违规者主动交待违纪事实。 三、从加大审计结果的利用入手,突出重点抓线索 综合利用审计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的一系列审计成果,综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消灭、修复功能。通过审计报告、决定、信息和审计移送,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对侵入被审计单位“病毒”的抵御消灭和制度修复功能,扩大审计影响,提高审计地位。一是突出民生关键点。加强对强农惠农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资金不打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锁定侵权易发点。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和单位纳入重点审计对象,注重查深查透,让违法违纪者无藏身之处。三是化解群众聚焦点。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余下全文>>
三:如何建立案件及时发现揭露机制
(一)建立研判预警机制。
构建及时揭露、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机制的内在动因是对腐败问题的主动出击,力争早发现和掌握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尽可能快速地揭露腐败分子,尽可能高效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说,发现腐败、揭露腐败是最主动的预防。基于这一分析,建立研判预警机制是着眼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一方面,这一机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就是建立重点案件线索建档和查询制度;信访、党风、纠风和案件查办、案件管理等部门的定期排查会商访情、案情制度;及时排查并提供高危线索制度;重要案件查办总结和相关线索移交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这一机制对党委、政府的各职能部门也提出相关要求,即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联系会议作用,协调检察、反贪、公安、法院、审计、信访等部门,健全重要案情协调会议制度,不让可以成案违纪违法线索流失掉,使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危险对象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
(二)建立科技防范机制。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充分整合资源,建立整个地方的领导干部信息采集平台,重点完善并动态维护好含有领导干部各类从政信息在内的数据库,并与有关金融、房产等机构连接。平台包括个人廉情系统,该系统着重对被监督者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银行资金增减流向、家庭住房的变化、本人出国境频次、子女亲属从业与国籍的异动情况等进行比对分析,从中发现异常情况,为发现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技术层面的预警支持。平台还包括一个廉洁用权系统,该系统着重建设完善的行政权力网上监察系统,所有行政权力行使的路径、流程及行政审批过程,均得到公开透明的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医药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等,全部纳入网上远程招投标子系统,斩断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寻租渠道,通过可以设防,使所有权力的行使均无法逃脱科技之眼的监控,从而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果。
(三)建立公务员从政道德教育机制。
主要培养公务员对党和国家的忠诚,自觉履行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的义务。该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注重将公务员从政道德教育,特别是自觉履行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的义务等内容纳入基本课程,培养公务员对违纪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和主动斗争的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主要是落实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发挥制度在揭露、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的保证作用。具体包括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开展巡视的制度,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权力内控制度,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而且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尽可能扩大制度的公开范围,给人民群众真实对称的信息量。监督者只有与被监督者的信息对称,才能进行比对,才能便于监督。与此同时,不断依据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新的约束制度,通过制度来压缩违纪违法着的行为空间,继而达到主动预防腐败的目标。
(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对公民的信访举报监督应该拓展受理途径,转变信访举报的传统模式,建立起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多渠道、立体化、便捷化、网络化的信访举报监督新模式。各级举报中心应该积极采取开门受理、下访受理、互动受理、网络受理等方式。特邀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基层、向社会延伸,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触角,要使他们进一步扮演好信息员、监督员、宣传员的角色。新......余下全文>>
四:纪检机关如何提高查办案件水平
一要理清办案思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衡量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正确的思路对于做好查办案件工作至关重要。组织办案人员反复分析案情,理清办案思路,制定办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办案人员优点和特长。
二要改进办案措施。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成因、性质、危害等各不相同,要根据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案措施,采取集中力量办案、跟踪督导办案、领导挂号督办等措施,促进案件快查快结。
三要把握“三种关系”。一是“快与慢”的关系。对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违反政治纪律,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快查快结;对线索模糊、案情复杂、需要多方沟通协调的案件,要加强沟通,把握关键环节,查实案件事实。二是“强与弱”的关系。对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司法领域案件,要严查快办,加重处理;对不懂法律,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案件,既严格执法、秉公执纪,又惩教结合,酌情处理。三是“刚与柔”的关系。在定性量纪时,既严格执行党纪条规,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刚柔相济,教育为本,综合涉案人员的思想状态、一贯表现、认错态度、悔改意愿等因素,做到严格执纪与以人为本相统一。
四要形成办案合力。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职能,与公检法司、审计等部门密切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拓宽案件线索,形成办案合力,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的定性量纪拿不准的,要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汇报,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表明党委、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纯洁党员队伍,赢得群众信任。
五:跪求县级纪委办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探索新的办案机制,努力拓展办案的整体效应,充分发挥了办案在惩治腐败和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建立领导分工和责任机制,保障办案工作落实到位。
区纪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分工和责任机制,切实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区纪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办案,定期听取办案部门的工作汇报,为办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抓办案,指挥位置前移,负责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难题。办案部门负责人抓实抓细,从调查方案的制定、关键案情的突破,以及证据的收集判断都要直接参与,确保办案工作层层落实。二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基层党政领导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责任,并严格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三是实行办案责任制。制定《办案人员责任制度》,对区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主任等人员的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奖惩方法都加以明确。四是实行主办责任制。对一般案件,确定一名主办人和一名协办人,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到移送审理实行全程负责,并把其办案实绩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相挂钩,进一步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建立功部协调和制约机制,营造依法依纪的办案氛围。一是发挥信访的主渠道作用。为扩大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成立了由区纪委、乡镇、街道纪委和村(社区)组成的三级纪检信访网络,将信访举报工作延伸至基层,并开通网上举报,拓宽了信访渠道。二是建立线索排查机制。对于重要线索和可查性强的线索,区纪委分管领导及时召集纪检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意见。2004年,信访部门在受理一举报线索后,发现可查性较强,分管领导立即召集纪检监察室、信访室负责人研究处理办法,区纪委很快查清某机关一党员违反财经纪律10000余元的违纪事实。三是区纪委将查案部门与审理部门由不同的副书记分管,加强两个办案部门之间的制约。四是实行集体通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调查组分歧较大的案件,区纪委领导召集纪检监察室、审理室、信访室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诊,研究对策,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提高了案件质量。五是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定《涉案款物管理制度》,明确办案部门和综合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程序、分工和责任,规定违反上述制度的,要追究相应的党纪和政纪责任,确保涉案款物得到依法依纪管理。
三、建立外部协同和合作机制,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区纪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与有关执法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一是成立反腐败领导小组。2004年,成立由区纪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公、检、法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了查处大要案的组织协调机制。二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纪委、公、检、法、审计等单位参加的区执法执纪机关、部门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彼此情况,进行案情分析和信息交流,实现查案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避免了在具体查案工作中,各单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矛盾,同时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各方就目前在手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查处的案情重大、复杂的大要案,特别是涉及科级干部和涉案金额特别大的案件,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及时协调公安、检察院、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一同参与办案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增强查办案件的力量。四是建立案件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和反馈制度,对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之间案件的线索的移送,......余下全文>>
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八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余下全文>>
七:在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向检查机关移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八:纪委书记严以用权整改措施
请参考一下吧: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上级点明的问题、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和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查摆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反思,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切实整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个人整改措施如下:
一、强化理论武装,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1.加强理论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做到学习致用、学以修身、学以为民,筑牢思想总开关。
具体措施:一是坚持不懈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治觉悟,切实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围绕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学习好、运用好、把握好业务,在稳、准、快上下功夫,各个工作环节都严格把关,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自学时间,每月读一本综合业务书,读深、钻透业务知识,避免出现因政策法规把握不准而致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发生,不断增强自己依法履职素质能力。(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增强政治敏锐性。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分析问题,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
具体措施:一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政治坚定、立场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强化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保持足够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分析研判和谋划推进反腐败斗争和纪检监察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守办案这道保持党的纯洁、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防线。(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把党的政治纪律教育作为廉政党课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及时制止,积极与各种不良风气做斗争。(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种责任。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较好地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全县各项工作协调推进。
具体措施:自觉履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人的职责,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建全客观公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平时检查同年终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同群众评议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规范性、公正性。自己坚持做到每年带队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少于5个乡镇、8个县直单位。(完成时限:年底前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4.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和典型腐败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
具体措施:注重教育引导,培养党员干部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每年针对不同的参学人员“因材施教”开展不同课题的廉政培训。(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开展多样化宣传教育。对易发生“疫情”的敏感节点,如换届选举、人事变动、节假日等,提前通过县纪检监察简报、网站、新闻、手机报等四种宣传平台提前介入严明纪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来信、网络等举报途径。(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开展警示活动。把主动接受警示教育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近期将集中组织部分科级领导干部集中观看庭审现场警示教育活动;......余下全文>>
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与监督权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以下简称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纪检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纪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纪检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第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讨论、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纪检机关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纪检机关其他负有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五)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线索管理
第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示或者交办的案件线索;
(三)案件检查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移交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
(四)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助领导组织承办纪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本级纪检机关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节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本级纪检机关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纪检机关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审计......余下全文>>
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什么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什么为主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就需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进一步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改变惯性思维,树起纪律规矩的权威性
党章规定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这一职责定位决定了纪律审查本质是党内审查,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不是司法检控,纪检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
对此,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突出执纪特点,聚焦审理主业,由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向重点审查违纪问题转变,并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引导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办案模式和纪律审查方式,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不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不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局。
完善审理程序,突出纪律规矩的强制性
将党章意识贯穿于执纪审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冲着纪律去,突出纪律处分的特点。
明确把突出执纪作为案件审理程序设计、改进和规范的重要目标。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案件受理、形式审核、初审、审理谈话、室务会集体研究等重要节点上,把突出执纪明确为重点工作。
优化涉刑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条规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对于自办的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不纠缠于查深查透、“吃干榨尽”,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和处理档次的轻重,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审明后,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争取快审快结、快进快出。
完善自办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创新提前介入审理模式和内容,对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审理,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认定、法规使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引导、督促调查部门执纪围着纪律转、冲着纪律去。改进与被审查人谈话制度,坚持纪律审查突出党纪的特点,重点核对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听取其本人的意见,使其明纪认错、服纪悔过。建立执纪审理台账,对审理过程实施动态流程管理,严格时限管控,确保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突出重点审核,彰显纪律规矩的严厉性
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坚持把纪律审查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对照党章党纪党规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凸显纪律处分的严厉性。更加注重准确定性违反“六大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体现执纪审理的政治性。
加强对立案依据的审查。对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其作为立案依据的违纪主要问题事实不清的,协调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对立案后新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事实不清的,不再建议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而作为线索直接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