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效力

一:简述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1.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功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经理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二:企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三:公司成立为何要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4)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怎么样的?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相比较,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  (一)公司章程需要调整公司成立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所有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还肩负着设立协议的重任。由于内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不能一慨而论。  (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创制界定为“制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公司登记之前也没有其他机制对制定的章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发起人制定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  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相关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而且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依然有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公司章程不因公司歇业、吊销、解散而失效,只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有关,随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而有效,消灭而失效。  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属于私立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八十四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实物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力。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一,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第二,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六:公司章程对公司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

七:公司章程在什么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

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八:公司章程的效力,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对抗登记?

首先,章程得合法有效,章程的条款得合法有效!

其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海登记在册的章程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至于能否对抗登记,要看具体事件、具体情况,法律往往会有例外!

九: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目前公司章程对公司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谓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是指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约定,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这里的股东既包括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也包括后加入公司的股东。

(3)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由于董事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应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4)对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是现行《公司法》特别明确的地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有对外效力吗 20分

要看公司章程中的哪一部分,比如说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和注册资本是有对外效力的。至于对于股东间的约定等有关内容,只有对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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