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

一:什么是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内容是是什么 5分

公众参与原则,也称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反映,是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二:结合新修订的环境法,试述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涵

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基本法制定的启示  国外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环境基本法制定的启示  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中国地质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00)  摘要:公众参与既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基于此,许多国家制定的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或其他综合性环境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本文首先阐述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世界主要国家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等综合性环境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并对其一般规律和特殊的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不足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呼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综合性环境法;公众参与;权利;环境基本法;启示  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防治现代环境问题的现代环境法也就随后诞生了。而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和其他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综合性环境法的诞生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如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并于1972年通过了自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自然环境保全法》;罗马尼亚和丹麦1973年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菲律宾1977年颁布了《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和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1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颁布环境基本法、环境法典或起环境基本法作用的综合性环境法的国家已接近100个。这些立法有许多共同点,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顺应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潮流,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和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bbs/ReadFile?whichfile=36104&typeid=39&openfile=0  国外基层环保组织公众参与的实践  劳恩  中文和英文版网站dh_2_ln.htm  ※※※※※  贾峰:说到劳恩,我先简单做个介绍,我是1995年的12月和她相识的,她是当地NGO的负责人,芝加哥河之友是个典型的草根组织。当时给我两点启示,一是劳恩放弃丰厚的收入投身到环保事业中来,这给了我很多信心;第二点,她们做芝加河保护的时候有一个故事,在几十年以前,芝加哥为了河流更干净,在流经城区的地方将河道筑上水泥,现在她们在筹款,利用筹上来的钱把以前固化的河道都一寸一寸的掀起来,因为她们要恢复这条河流自然生态的功能。这两点给我很深的印象,这次我们请她来做为一个基层的民间组织的代表跟大家一起就她们如何进行环保实践和大家进行交流。  ..

三:如何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及其制度

1、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则性规定过多,具体性规定过少。这样就必然会导致实践操作中,有法不依,无据可参。所以首要的方法就是,加快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具体化详细化的角度开展制度的建设。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并且使其具体化,这样才能使得权利义务达到统一。我国宪法中制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在环境法的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一方面要以环境权为基础,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另一方面要以实践为基础,确立实践操作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立法,所以有必要按照这一方法加快立法建设。尤其是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加入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2、完善环境程序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这也表现在环境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以至于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公众参与的渠道受到阻滞。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实体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变化,内容更加详细、严谨,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不过有关程序的问题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内容上欠缺环境程序法的规定,现有的内容也不完善、具体,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环境程序法或环境程序法方面的实施条例,如果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制定有关的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程序中除规定政府行政的一般性程序外,还应当包括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进行环境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以及公众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时应遵循的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相关程序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环境信息的公开化

公众 参与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要体现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就像前面所说的,有关于环境信息的公开,我国目前还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特别是公开程度不够,力度小,公众没有什么方法来获得环境信息。公众了解的手段单一,途径单一。所以,国家应该更多地公开环境保护的信息,特别是要给予公众更多地知情权,丰富信息公开的渠道,扩大公众信息取得的方式。由于我国同时也是里约宣言的缔约国,所以为了履行国际义务,也为了完善我国的法规,将环境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是义不容辞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4、建立健全全过程的参与机制

参与机制分为好几个部分,主要包括预算参与和过程参与,以及末端参与,还有行为参与。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又有这各自的侧重点:所谓预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这一过程要求国家在进行环境管理与决策前征求公众意见;所谓过程参与,是公众参与的关键,这一过程是公众对环境管理行为和执行环境决策行为的监督;所谓末端参与,是公众参与的保障,这一过程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检举、控告,可以看做是救济性的参与;所谓行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根本,这一过程是公民自觉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和意识。全过程参与机制,一是要应当明确公 众在各个阶段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享受权利,二是要明确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三是要确定有关人员侵犯公众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全过程参与机制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各阶段中公民意见的征求方式,二是公民意见的表现形式,三是意见的反馈等。

四:求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经典例题答案

D是无权请求A或者E提供拟建大坝的信息资料。D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环境法题目 20分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7. 论环境法与中国入世 一、中国环境法制应从政府主导型迈向公众参与型的轨道。中国环境管理模式与中国环境法制模式大致可以“政府主导型”来描述但入世以后,这种强力政府保护环境之模式实应反思,以此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应改弦易辙,步入公众参与的轨道:(1)明确环境权,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2)应有一透明之环保行政程序法,使公众可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之所为。(3)在环保决策机制中,应建立听证会等程序,使与环境休戚相关之老百姓可以参与决策。如是,使我国环境法制适应WTO的自由之精神!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0.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行政处分规定的两种情况。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余下全文>>

六:"环评法"悄然修改,"公众参与"还要被忽视多久

你到底有没有看环评法,环评法,环保法中都明确了啊,都需要做公共参与的,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七:我国环境保护法如何体现公众参与原则

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骇《环境保护法》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不足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制定环境基本法的呼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八:环境法的体系

在许多工业发达和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环境法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许多国家都在宪法里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法律基础。②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或称环境政策法,如中国197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罗马尼亚的《环境保护法》、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保加利亚的《自然保护法》、瑞典的《环境保护法》等。这种法律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一般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防治措施和对策、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作出原则的规定。③保护自然环境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气、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等的法规。④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包括关于防治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控制噪声和振动,防止地面沉降、防治恶臭和热污染,处理废弃物,控制和管理农药及其他有害化学品,防护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危害等法规。⑤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质标准、大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操作规程。⑥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关于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其程序等的法规。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此外,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包括有关判例。

九:我国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有哪些进步,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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