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活动室制度

一: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全体参与,积极互动

二:社区文化活动室规章制度

社区文体活动中心规章制度

为活跃社区职工和广大居民群众文化生活,切实维护社区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

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6:00—18: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活动器材不得向外借用。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六、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器材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七、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社区老年活动室夏天空调使用规定

长时间吹冷风容易引起头痛 感冒,容易诱发肩周炎。

四:政府对社区建老年活动室有没有文件规定?

我知道石家庄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请问老年活动中心手续怎么办?

一,申办老年活动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有一定面积的活动场所。(三)有一定种类项目的活动设施。二,需履行的手续:(一)由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三)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四)有了《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接下来就是需要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正常手续了。

六:老年人有哪些特殊需要,如何设计制度去满足

1.首先,在户型设计时,考虑保姆的使用,因为需要照顾老人,所以需要在老人卧室旁边有其家属、保姆的卧室,或是在同一卧室中有2张床。

2.其次,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增加南向开窗,增加阳光。设计棋牌室、观影室等供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在户外空间的设计时,设置亭子、座椅、塑胶防滑场地等供老年人户外游憩的场所。

3.最后,景观设计增加更多丰富多彩颜色的花朵,使老年人心情更加舒畅。尽量不要出现户外台阶等危险设置,用坡道代替。同时,需要考虑老人的子女会定时来看望老人的需要,进行重点的环境设计,提供亲人相聚时惬意舒适的环境。

------------------------------------------------------------------------------------------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5月28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余下全文>>

七:建筑设计老年活动中心每人占多少面积

这个问题你可以参照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4.1.5条表4.1.5-1《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配置标准》中的规定。在该表的休闲用房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多功能厅 可与餐厅合并使用

健身、娱乐、阅览、教室 1㎡/人

而在该的餐厅一栏中有如下规定:

每座使用面积 2㎡/人

由此,你可以根据使用人数按1~2㎡/人考虑老年活动中心的设计。

希望能帮到你。

八:怎么写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的书面申请

一,申办老年活动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有一定面积的活动场所。

(三)有一定种类项目的活动设施。

二,需履行的手续:

(一)由开办单位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文件须经当地街道办(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三)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查审批,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

(四)有了《老年活动中心开办许可证》,接下来就是需要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正常手续了。

九:如何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及老年大学管理工作

本文主要对如何利用活动中心来做好老年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文章首先明确老年干部活动中 心的作用,然后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活动中心要结合老年干部的志趣来开展各种大型活动,构建日常 活动特色内容,试图诱导自娱自乐向寓教于乐方面发展,不断加强活动中心硬件建设,努力改变老干部的活动环境,通过实现这几个方面来做好老年干部管理工作.

十:老年人活动中心开设的项目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第五条 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第八条 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 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第十条 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条 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第十四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第十五条 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第十六条 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 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十九条 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