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普通合伙企业对第三方产生了债务,那合伙人应当怎么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呢?针对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特意整理了如下这些知识,希望让大家能了解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延伸阅读:普通合伙人退伙形式有哪些普通合伙企业的注销流程是怎样的申请注销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承担责任的区别

区别太大了,三言两语道不明的。

就挑最明显的吧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都是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额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具体的债务分担方法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没规定的就按出资比例。

公司则是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制承担有限责任。

我认为说白了就是公司风险比合伙企业风险小多了,至少股东不会因为债务问题而搞得自己分文不剩。

三: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如何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佳答案哦~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有“对内”与“对外”的情况。即: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前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者)

前者,是指“对外”清偿债务时,其法律规定。

后者,是指“对内”承担赔偿责任时,其法律规定。

因为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所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而具体的程序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此时就相当于其他合伙人承担了有限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该行为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对外”清偿完债务后,对于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该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责任问题.

我觉得特殊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是对外承担责任方面.特殊合伙人在其它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时,其它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中则无论何时都要对揣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这样立法的目的是因为特殊合伙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合伙人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资金。

七: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内容,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他合伙人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合伙人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予以改变,否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存续。因此,对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憨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与其他合伙人相区别对待,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如果不分清责任,简单地归责于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不但对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②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在责任划分的基础上作出的合理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责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即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一、法律地位不同: 1、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经济市场环境下,合伙企业的信用能力低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规模不可能太在,而有限责任公司避免了合伙企业的这两个缺点,更有利于开拓业务。 二、设立条件不同: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从设立运作条件来说,合伙企业具备劳务出资的优势和合伙方式灵活的优势(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其余的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小异。而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会令企业内部的资金流转出现问题,令企业外部的经营者置疑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对企业发展长期的客户不利;其次合伙企业虽然可以采取灵活的合伙方式,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限,对企业成立后,要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人来说,合伙企业不适宜。 三、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责任来说,当合伙企业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合伙人需要以自己的财产担责,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破产清算注销,股东不用承担责任。投资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风险比合伙企业小。 四、税收的不同。 1、有限公司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股东取得的分红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2、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不缴纳企业所得.从税收规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所得税,除此之外,它们涉及的其它税种是相同的。

九: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解释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2。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到底如何处理呢

十:合伙企业法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1.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不是的。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

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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