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认定

一:如何认定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叮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赔偿,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保险,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工伤认定到底怎么认定,去哪个部门认定?

1、工伤认定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触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一家有资质的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一个没有资质的个人”,这样的合同被视为内部施工管理合同,用工主体还是这家有资质的公司。工伤认定仍按上面的属地原则,“没有资质的个人”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家有资质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怎样界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什么是工伤认定书,要怎么才能得到 20分

1.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到你们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五:如何认定“老工伤”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三部法律: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演变的过程:1951年2月26日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了因公负伤、残废待遇,之后颁布的《劳动保险实施细则》对劳动保险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初步确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发生在该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工伤害的,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该办法调整的范围;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所谓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是指工伤职工已经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形。

二;关于三个司法解释:2005年7月5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之日起30日内,从业人员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算。如果职工已经提交申请,则工伤保险条例具有溯及力,应当按照条例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200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该答复所针对的工伤职工崔荣伟的权益将得不到最新法律的保护。该职工1975年在水库建设中被水泥浆射伤左眼导致失明,水库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并发给了抚恤金,后水库将其招工并安排在商店工作,2003年因企业改制,崔荣伟申请买断工龄并终止了与水路的劳动关系,崔荣伟于2004年12月20日向民政局,2005年10月22日向劳动厅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月向市劳动局提出追补工伤认定,该局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水库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追补认定工伤,崔荣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西中院向最高法院请示,其倾向性意见为:崔荣伟已经按照当时的政策做了妥善处理,不属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按照现行法律重新处理,有违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且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崔荣伟的申请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最终最高院支持了省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2005年1月12日,最高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的,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六:劳动法对工伤怎样界定? 40分

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厂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认定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现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钉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⑸.举证责任: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余下全文>>

八:工伤认定后如何理赔

你好,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九:工伤等级怎么认定?

一,首先,他必须先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确认是工伤,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

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

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A,①《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②身份证原件;

③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C、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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