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五、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八、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九、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十、当事人有提起上诉、提出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
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什么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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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四: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五: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区别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区别
主要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谈其区别就是行政诉讼原告肯定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一定是行政诉讼原告
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中原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称之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实际就是诉的主体的合并。这与诉的客体合并是不同的。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它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主要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两种。共同原告有以下几类(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上述四种共同原告中,如果只有一方不服提起诉讼的,另方(即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二)共同被告的情况主要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某一被管理人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联合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而提起诉讼,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均应为被告。
七: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不是当事人??
是当事人。因为他与案件有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但是比之原告被告,第三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列如,第三人不能撤诉。
八: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还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公诉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为的机关法人),以及第三人。
九: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
1、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权利;
2、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说明理由的权利;
3、对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处理意见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5、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调查笔录中记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复核的权利;
6、不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的权利;
7、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权利;
8、要求告知救济渠道的权利;
9、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