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什么时候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2]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或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 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规定: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余下全文>>

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发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应当有几年党龄

治国之要,首在用人。新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学习贯彻情况和个人工作实际,下面谈谈对《条例》的理解与运用。

一、深刻认识中央与时俱进修订《条例》的目的要义

一方面,谈谈对《条例》修订必要性的认识。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干部工作也进入主动适应形势、积极革故鼎新的阶段。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之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条例》)的修订颁布,可谓正当其时。它充分体现了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和逢山开路、遇河搭桥的魄力,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我们今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谈谈对学习贯彻《条例》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裸官”脚踏两只船但对其选任及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回潮”、“复发”,甚至个别地方有越演越烈之势等。新修订颁布的《条例》,针对上述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如果我们“药方只贩古时丹”,还一门心思从过去的套路中寻找解决之道,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会出错、甚至铸成大错。为此,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组工干部要精通掌握,成为行家里手,做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的模范表率。

再者,谈谈对《条例》中几种重要关系的认识。《条例》中涉及的几种重要关系,包括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比选择优与党组织领导把关的关系、常规考察与综合评价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与提高民主质量的关系、公开透明与科学选才的关系,以及选任制、委任制与聘任制的关系等。正确处理好以上几种重要关系,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全面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避免干部工作片面性、简单化和走极端。

二、对照《条例》,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和考核指标

第一,全面梳理完善现有的制度机制。修订后的《条例》共十三章七十一条,当中包括干部考察工作、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十二项制度,以及对干部双重管理、考察预告、破格提拔使用等提出的规定,构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对照《条例》,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实行建章立制、流程再造,认真梳理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新制订的抓紧制订,通过完善和落实好制度规定,把干部选准育好用对,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规范完善领导班子考察评价内容,探索建立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常规考察工作制度,提高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在考察评价中的权重,探索将督查考核、实绩考核、绩效考核等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内容;要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工作制度;要健全系统性的、注重基层导向的后备干部培养考核选拔使用机制等。

第二,调整优化考核评价制度机制。考核评价是干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无论干部的选拔任用,还是干部的激励、管理、退出,都离不开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余下全文>>

五: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在哪一年颁布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纯手打!!!!!!!

六:20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加了什么章节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余下全文>>

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这六条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的总的规范。

八: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没有明确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不可以提拔?

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没有涉及事业编制工勤人员。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群众可行使权利

1.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2.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3.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十:组织人事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刻领会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精神实质,精通各项措施规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和要求上来,大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为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抓好集中培训和轮训。要把《干部任用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要以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干部为重点,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培训,促使领导干部熟悉和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央组织部负责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干部的轮训。

三、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要把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到选拔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把资格条件关,在干部标准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动议,防止个人说了算。要坚持发扬民主,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既注重群众公认,又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要改进考察方式方法,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改进选拔程序和素质能力测试测评方法,引导干部在实绩、实干上竞争,着力解决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问题。要从严掌握破格提拔,严格审批把关,增强公开性透明度,既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防止“破格”变成“出格”。要坚持从严选拔干部,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把“十不准”要求作为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干部任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检查是否进行了认真学习,是否有贯彻落实的要求和措施,是否自觉遵守。要用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着力检查选拔任用干部导向是否端正、程序是否合规、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拓宽......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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