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镇江市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的第47条规定了计算补偿的方法,国家没有给出统一的具体数字。这个云地网上面有提到的
二:关于江苏省镇江市征地补偿问题
关于镇江新区征地补偿问题的建议(续)
一、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47号文件,七、京口、润州区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500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镇江新区该年龄段人员,为什么没有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问题?40号文件第六条有详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七条,都阐述征地补偿对象,但我认为它们的外延和内涵(与40号文件)是不能完全重合,40号文件缩小了补偿范围!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各种户口性质,我们是在征用土地,而不是在征用“户口”。补偿费的产生是土地征用的结果,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没有补偿,40文件第六条的完整性是不是有必要讨论讨论!
三、上述内容算是第一次上访的补充解释,盼江苏信访速送镇江新区信访局。
葛瑞福
2009-8-16
三:江苏省镇江新区奥悦滑雪馆500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你好,全国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不同,目前无统一征收标准。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拆迁领域法律事务。
四:镇江丹阳农民土地征用新政策
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 (二) 被征地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三个年龄段的配比确定人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人社、财政、监察、统计、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土地区位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方案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政府在有条件地区根据规划用途和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21000元(其中征收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30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余下全文>>
五:江苏丹阳是否有最新征地补偿和安置新政策出来
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
(二) 被征地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三个年龄段的配比确定人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人社、财政、监察、统计、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土地区位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方案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政府在有条件地区根据规划用途和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21000元(其中征收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30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余下全文>>
六:江苏镇江农村拆迁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余下全文>>
七:镇江现在新农村拆迁补偿以什么法规政策为标准
(镇政办发[2003]226号)文件标准。有(镇政发[2006]36号)标准出台了,就不用!气死你!
八:关于江苏句容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06-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市房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公布的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条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余下全文>>
九:2013.12.1号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土地补偿标准划分为四类,价格分别多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余下全文>>
十:镇江丹阳农民土地征用新政策
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人数。 (二) 被征地人员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三个年龄段的配比确定人员,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上报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人社、财政、监察、统计、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土地区位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方案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政府在有条件地区根据规划用途和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21000元(其中征收菜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为30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