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纽伦堡审判的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在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包括 原则一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原则二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三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原则五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二:纽约堡规则是什么
据我所知国际法上压根就没有上面纽约堡规则,只有个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通过原则一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原则二 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三 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 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原则五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一) 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二) 战争犯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谋杀、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三) 反人道罪
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的。原则七 共谋犯下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三:纽约堡规则是什么
据我所知国际法上压根就没有上面纽约堡规则,只有个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通过 原则一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原则二 国内法不处罚违犯国际法的罪行的事实,不能作为实施该行为的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三 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 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原则五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 违反国际法应受处罚的罪行是: (一) 反和平罪 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二) 战争犯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谋杀、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 (三) 反人道罪 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的。 原则七 共谋犯下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麻烦采纳,谢谢!
四: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有什么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东京审判”(1946.4-1948.11)则是由11国法官组成的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这两次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
过程:迅速
结果:彻底清除德国法西斯
影响:欧洲和平
东京审判:
过程:马拉松
结果:位能彻底铲除日本法西斯毒瘤
影响:给东亚和平留下永久的毒瘤
五:侵略战争的来源判定
侵略战争指缺乏自卫理由的军事冲突,是某一国家为了自身发展的利益对其它国家武装挑衅,政治奴役经济掠夺和占领的非正义战争。 根据习惯国际法,发动侵略战争是一项犯罪。
1.纽伦堡原则
1945年,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界定了包括反和平罪在内的三类罪行。芬兰首先在其战争责任审判中使用这一定义来起诉政治领导人。这些原则后来被称为纽伦堡原则。
1950年,纽伦堡法庭在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原则六,特别是第一条中规定了反和平罪的定义:
(一)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二)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参见:纽伦堡审判:“德国投降书提供了法院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德国的政权已经移交给盟国管制委员会,其对德国具有统治权,可以选择惩罚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行为。因为法院只限于惩罚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它对发生在1939年9月1日战争爆发前的罪行不具有管辖权。”
因犯有反和平罪,纽伦堡法庭判处了一些对发动二战负有责任之人。其后果之一是,他们或是在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或是在执行刑法的强制规范。因此,1945年以后,正式宣战十分少见。
在审判期间,美国的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
“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国际罪行,而且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它与其他战争罪行的差别仅在于它包含了所有的罪恶。”
最高法院陪审法官威廉·奥维尔·道格拉斯指控盟军在纽伦堡“用权力代替了原则”。写道:“当时而且至今我依然认为纽伦堡审判是无原则的。法律是事后制定的,以适应当时的群情激愤。
2.联合国宪章
罗马规约第5.2条所提到的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包含了纽伦堡原则。具体是指原则六,第一条“反和平罪”,它以1945年发布的国际军事法庭伦敦宪章的规定为基础,并为二战后战争罪行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基于纽伦堡原则六第一条的联合国宪章条款包括: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第二条,第四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3.3314号决议
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3314号决议,给出了侵略的定义。这一定义在国际法下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常常被引用以与军事行动加以区分。
这个定义区分了侵略(“引起国际责任”)和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被界定为武装侵入或攻击、轰炸、封锁、武装侵犯领土,允许其他国家使用自己的领土犯下侵略行为以及雇用武装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实施侵略行径。侵略战争是一系列具有持续意图的行为。该定义对侵略行为和侵略战争进行了区......余下全文>>
六:(15分)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材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
(1)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国家为惩处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增加了对战犯个人(及组织等)的惩处。(5分)(2)对国际法有所发展和创新;为处理有关战争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有利于清算法西斯的战争罪行;有助于警示后人,维护和平;保护了人权。(10分) 本题考查对《纽伦堡审判》的认识。(1)考查比较历史现象的能力。联系一战后签订惩罚战败国德国的《凡尔赛和约》,结合材料二战后“对战犯进行了审判”回答即可。(2)围绕《纽伦堡原则》的内容进行判断。结合对战争罪犯起诉的法理依据是国际法、惩罚法西斯势力、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和平与发展等方面进行考虑。【考点定位】选修三·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下的短暂和平·凡尔赛体系的确立选修三·第二次世界大战·《纽伦堡审判》
七:现在世界上有哪些公认的战争法?
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
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战争法中众所周知的禁止条款包括禁止攻击标有红十字、红新月或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相关的其他标志的医生、救护车或医用船只。另外还禁止向举白旗的人员或车辆开火,因为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谈判。在这两种情况下,受红十字或白旗保护的个人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军事行动;事实上,在白旗或红十字的保护下从事战争活动是违反战争法的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罪。不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丧失受保护地位,而且会使违反此规定的个人成为合法的军事目标。
--------------------------------------------------------------------------------------------------------------------------
有关战争法的宣言、公约、条约和裁决列表:
1856年废除私掠船只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 》
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首部日内瓦公约
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重量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弹丸的圣彼得堡宣言
1874年8月27日签署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宣言》(布鲁塞尔宣言)。该协议从未生效,但为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战争法的编撰奠定了基础。
1880年牛津陆战法规手册。1874年,国际法研究院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委派一个委员会专门研究当年签订的《布鲁塞尔宣言》,并就此问题向研究院提交意见和补充建议。该研究院的工作促成了本手册于1880年获得通过,并继而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成为编撰战争法的基础。
1899年 海牙公约包括4部公约和3个附加宣言(由于某种原因最后一部公约与第一个附加宣言内容相同): 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
第三公约: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第四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一宣言: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第二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
第三宣言: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
1907年海牙公约包括13部公约(其中12部已得到批准并已生效)和2个宣言: 第一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二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
第三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
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第六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
第七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
第八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第九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第十公约: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第十一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
第十二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第一宣言:扩展了1899年会议的第二宣言,将其他类型的飞行器包括在内
第二宣言:强制仲裁
1909年有关海战法的伦敦宣言,虽然对中立实体的权利表现出更多尊重,但主要还是在重申已有法律。从未生效。
1922年,华盛顿海军条约,也称五国条约(2月6日)
1923年,海牙空战规则草案
1925年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
1927-......余下全文>>
八:(15分)【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材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反法西斯盟国组成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和
(1)战争责任对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国家为惩处对象(3分)(或严厉处罚了战败的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增加了对战犯个人(及组织等)的惩罚。(3分)(2)处理影响:作为一战的战败国德国,在巴黎和会上受到严厉处罚,饱受割地赔款之苦,(2分)民族主义情绪恶性膨胀,为希特勒的上台营造了有力的社会条件;(3分)二战后:有利于清算法西斯的战争罪行;有助于警示后人,维护和平;(4分) 试题分析:(1)根据材料中的“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可知二战后有对战犯个人的惩罚,而根据所学知识可以知道一战后的处置是在巴黎和会上按照战胜国的意图对战败国进行的处罚和制裁。(2)影响:国际社会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果的处理,使得德国在巴黎和会后在军事、政治、赔款和海外殖民地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严厉制裁,饱受割地赔款之苦,但是这也激发了德国后来的民族主义情绪,为希特勒上台制造了借口。二战之后的制裁除了制裁国家外,还增加了对战犯个人的处罚,这有利于彻底清算战争发动者的罪行,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后人地的作用,对维护和平更有利。
九:"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组织一般规则的约束"出自于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17.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嫌疑人所在国应其( )
A.予以引渡 B.予以起诉 C.依该国法律规定处理 D.或引渡或起诉
18.《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实行的通航制度是( )
A.自由航行 B.通知沿岸国后通行
C.过境通行 D.经沿岸国批准通行
19.划定边界的协议由多种文书组成,其基本文件(母约)是( )
A.边界谈判记录 B.边界走向图
C.划界议定书 D.边界条约
2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是( )
A.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B.承认双重国籍
C.有选择地承......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