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商法的概念可以解释为:

A

二:什么是一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余下全文>>

三:我国的商法包括哪些呢?

商法究竟耿括哪些法律?这不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首先,各国对商法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其次,商法没有封闭的固定的体系,其范围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仓储、行纪、居间等等也可以归入商事合同的范畴。我们在确定本课程的体系时,考虑到课时有限和课程计划统筹安排等因素,仅安排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这绝不意味着我国的商法仅限于这六种法律。

四:商法的特点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四:

1. 保护营利性

所谓保护营利性,是指商法对依法追求营利的商事活动采取鼓励而非压制、保护而非打击甚至积极创造条件而非消极抵抗破坏的态度。恰如学者所言,“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7]

商法的保护营利性,既是商的营利性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商事活动正常开展、维持商事秩序健康稳定的必然需求。法律发达国家的商事法律制度中,体现其保护营利性的规定颇多。如在德国商法中,商事给付的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不以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为必要前提,其商法典第354条第1款规定,在从事其营业时为他人处理事务或提供劳务者,即使无约定,仍可以就触按在该地点为通常的数额请求佣金;并在涉及保管时,请求仓库使用费。再如法国1953年9月30日法令商业场所租赁法律制度中,对商业承租人给予了特别保护,其一方面在商业租约到期后享有租约延展权,或在被剥夺租约延展权时有权要求给予补偿,以弥补其由于迁移商业资产而带来的顾客量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商业承租人还可以在主要活动之外附带从事其他的辅助性或补充性活动,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完全改变他所从事的活动,而毋须事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8]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体现保护营利性的规定,如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金融机构借款则须根据借款期限等情况支付利息。但亦须看到,我国相关商事法律制度中体现保护营利性的规定相当不健全、不完善,这给商事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损害,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与重视。

2. 自主性

所谓自主性,是指商法有自己的发展动力、自己的发展规律和自己的发展轨迹。学者对此进行了正确总结,“整个商法体系都处在一种演化的过程之中,这一过程表现为在数个世纪中不断地把过去展现于未来,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9]

商法发展的自主性主要来源于受其调整的“商”的客观性和自主性,“商”实践的营利性与营业性先天地排斥外界的过多干预,“商”实践中规则的形成、内容及其遵守,也更多地来自“商”实践主体——商人的自发的平等、公平、信用等理念以及“商”实践内在的营利、快捷、安全等需要。商规则产生、发展的历史即为明证,“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10],在这一过程中,“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11]。“从实质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应该是有理智的商人们的共同意识。这个法律部门相对来说不受政治和其他感情方面的压力的影响。”[12]商法“是为所有王国和联合体的权威所认可的习惯法,而不是由任何君王的王权所确立的法律”[13]。

商法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法律的过程,呈现为一种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不能否认“自觉”的重要意义,其可以构成对“自发”的一种整理与提升,但其不能完全脱离更不能背离“自发”的内容与本质。德国最高法院于1923年指出,“贸易交往不仅对个别消费者,而且对整个民族承担着满足不断变化的生活和经济利益需要的使命,为完满达到这目的,贸易交往应尽量少受强制法律规范的制约,而主要按自身的规律和需要发展。”[14]商法自主性的重要表现和内在要求就在于,商法规则的制定、内容、形式等,须建立在对商实践的需要和规律的正确把握基础上......余下全文>>

五:电大商法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

你好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六:民商法的概念介绍

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债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的消灭等。人身法由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组成,其中“身”是指亲属身份。人格权法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规范。亲属法在我国是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七:商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

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余下全文>>

八:什么是商事的概念

商事法  伊斯兰教关于商业交易法律的规范。教法的门类之一。内容涉及贸易、债务、契约、利息、借贷、抵押、信托、担保、租赁、雇佣等。以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为主要体现。其有关规范以《古兰经》律例和圣训律例为基础。《古兰经》云:“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基本原则包括:(1)提倡和保护正当的商业活动,允许通过合法经商获取利润。(2)恪守商业道德。即买卖公平、诚实、等价交换,禁止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抬高市价、欺行霸市。(3)禁吃重利飞放高利贷或变相的放债取利。(4)一切交易必须成立契约,契约双方必须践约,不得单方面撕毁合同。(5)一切债务必须按期清偿。借贷必须履行手续,写清债券、证人和偿还日期。(6)禁售未成熟的果实和以黄易青,禁售猪肉、死肉和含有酒精的饮料,耿售偶像、占卜品。(7)作为宗教活动基金的义地、义产(即瓦克夫),禁止出售、转让和交易。(8)商业收益必须按规定交纳天课。商事法中提出的原则、规定,系以伊斯兰教道德规范和古阿拉伯的商事习惯为基础,强调商业道德,在实践中较为灵活变通。经、训中虽有许多商事律例,但这些律例未被扩展为明确、系统的学说,在日常实践中多以各地的商事习惯为据。近代以来,随着商业活动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事法率先从伊斯兰教法中分化出来,为各国的现代世俗商法所代替,不再属于教法范畴。但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传统商事法再度引起重视。有些国家的原教旨主义派别和组织掀起了“国际伊斯兰经济与金融运动”,主张以伊斯兰经济理论为指导来发展民族经济,在伊斯兰国家内部和彼此间的商业、金融交往中,推行伊斯兰商事法的某些原则。在各国建立以投资利润代替利息的“无息”伊斯兰银行,并逐步取代常规商业银行,称为“商行伊斯兰化”。目前积极推行这一新的存放款制度的两个国家是伊朗和巴基斯坦。此外,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等海湾伊斯兰国家的大力提倡和支持下,现已在世界各地建立起几十家规模较大的伊斯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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