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

一:骗取贷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你好,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贷款罪和诈骗贷款罪有什么区别

有骗取贷款罪吗?有贷款诈骗罪没有诈骗贷款罪。

三: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为了能快速理解,简单的说,贷款诈骗从贷款一开始就打算诈骗钱,也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骗了一去不回。骗取贷款罪,只是想办法骗出了贷款,准备用后,再还,但还不上了的钉种情况。当然具体情况很多。

四: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你所讲的欺骗保证人签字,关健要找出借款人欺骗保证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只能构成一般债务关系.

五:骗取贷款罪立案后还款了,法院会怎么判

所谓骗取贷款主要是指你在贷款时提供了虚假资料,如果在金融机构追究前你把贷款已经还清一般来说银行都不会追究,及时有逾期只要还清贷款都不会追究。只有在银行多次催还你拒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才会采取法律手段,如果是在银行启动法律程序后或者在判决前还清贷款的都可以请求从轻量刑,一般来说法院判决都会从轻。

六:骗取贷款罪的诉讼时效

你好,如果是个人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存在时间问题,是要终身催缴的!祝福你

七:骗取贷款罪从犯量刑

1、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骗取贷款罪的公诉案件可以撤销吗

如果是被司法机关公诉

除非证据不足,要不然很难撤销的

九: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一、骗取贷款罪   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从犯罪构成上看,两罪较为接近,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避免混淆:  (一)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二)主体要件相同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  (三)客观要件相同  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四)客体要件相近  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如何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   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生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也可能相互转化,甚至在案件性质上刑事可能转化为民事,民事可能转化为刑事。《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处罚。另要求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后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当以贷......余下全文>>

十:贷款用途改变导致不能归还,会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骗取贷款罪的行为要件需要嫌疑人以虚假手段——例如假存折、假担保,骗取银行的信任并获取贷款。看你的情况贷款应该是正常办理的,该罪名就不适用了。所以应该不会以该罪名被立案。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