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草案

一:为什么草案叫民法总则不叫民法典

因为民法典应该包括总则和各个分则,分则就是已经出台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民法通则最早出台,现在已经不合时宜,因此要修改。

二:民法总则草案出炉还要多长时间正式实施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预计今年年底前通过。

三: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哪些重要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和补充:

一是平等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是自愿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草案第三条至第九条)

明确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草案第十条)。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民商事领域有些法律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等,需要在民法总则中作衔接性规定。

二、关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余下全文>>

四:2016年出台的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看点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五: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啥时生效

按照这次常委会的情况,民法典总则部分预计明年三月才能提交全国人大表决,至于能不能通过表决就不知道了,最坏的结果就是和前四次民法典立法一样搁置,反正这部法律确实不好说,因为毕竟已经被搁置过四次了,如果可以通过表决,实施时间最早也恐怕的在明年五月,所以这个就暂时别考虑了,即使表决通过还可能等民法典分则各编通过以后才一起生效,因为总则毕竟只是一部完整法典的一个部分,当然这个可能性是我的猜测,估计不会等到那时候。

六:民法总则草案 有法律效应吗

出台的文件才会有法律效应,所以草案没有

七:民法总则草案是哪个的一部分

应该是民法法典的一部分。

八:民法典编纂工作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傅莹表示按计划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

具体内容:

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民法总则草案即将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其中涉及到很多问题都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不是要下调到6岁。请问发言人,民法总则草案有什么特点和重要意义?

傅莹回答说,30多年中国社会大家也知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也根据新的情况有不少调整、创新。比如媒体很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在民法总则里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也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是注意到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再比如,社会实践中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也进行了新的科学分类,也增加了法人的类别。比如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也都赋予了特殊法人的资格。

对于年龄下限的问题,傅莹称,也还在讨论当中,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年龄的下限到底是应该放到6岁还是10岁,怎么样能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我想你也有你的观点,有很多问题还会在这次审议当中经过代表们充分地审议、充分地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这部民法总则。

傅莹还透露,民法总则的制定对下一步民法典各个分编的编纂有统领的作用。按照我们现在的计划,应该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这对于我们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九:民法总则草案新旧不同

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即未成年人年满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活动。

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

十:中国为什么不制定民法典

迟迟60年 《民法典》起草屡次失败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被视为缩略版的《民法典》,于1986年制定。  扈纪华介绍,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民法典》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已经陆续制定完成与民事法律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在完善、修订之后,与《民法总则》一起,将最终形成一部法典,即《民法典》。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不同于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的通常做法。其他国家将千余条法律条文汇总在一起,经过若干年的讨论,最终完成一部法典。

“为什么中国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这成为60多年来的遗憾和疑问。

新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从1954年开始,因反右斗争中断。1962年第二次编纂,因文化大革命夭折。

梁彗星认为,前两次《民法典》的失败归因于“计划经济是靠行政手段管理的经济,不需要民法。”

1978年,梁彗星还是研究生,开始接触民法,此后参与了多个相关法律的制定。

1979年第三次编纂《民法典》。那时刚刚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民法典》的经济基础,只有搞市场经济,才需要民法。”梁彗星说。

虽然这一次也失败了,但梁彗星认为,这一次编纂《民法典》延续至今。当时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农村包产到户都刚刚施行,不具备条件制订一个完整《民法典》的条件。

1982年,全国人大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因条件不成熟,都没有通过。意识到这一点后就改变了民法的形式,决定先制订单行法。

哪种关系成熟了,并且急需法律,就先制定谁。较早先制定的就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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