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一: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余下全文>>

二:帮忙做下题啊!!!

1.孕前保健其实就是准妈妈和准爸爸给自己这次的怀孕计划买个保障。它主要包括:1双方的年龄及健康2其他如心理社会环境等问题3疾病处理问题4生活方面5男女双方的职业均应注意,应无长期接受有害物质的历史。

2.孕期保健整个妊娠期长达40周左右。在这漫长的日子里,孕妇除了定期产前检查之外,在衣、食、住、行以至劳动、工作和休息等方面都要适当安排,才能保证身体的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

二3.实施方案,90%

4.①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如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 ,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②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③胎儿保健 :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新生儿保健 :为新生儿生长发育 ,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5.9周

三6.错, 产妇分娩后2小时内应该留在产房里进行观察

7.错,每次产检都有做尿党规,血常规不用每次做的

8,错,在孕14-18周之间进行

9.错,可以进行不影响

四10(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三: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怎么准备

附件

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对象考核要点、分值分配与扣分说明分值

(900)考核方法

一、政府保障 (110分)

1.政策支持

(45分)1.1政府主导妇幼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520查阅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查阅卫生局制定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核实落实情况。

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5

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5

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5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5

1.2相关部门职责及协调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515查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建立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10

1.3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妇幼卫生项目补助政策210查阅政府相关文件、财政局划拨经费的凭证;

随机抽查2个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核实。

根据当地制定的方案,落实地方补助政策8

2.经费保障

(60分)2.1妇幼保健机构补偿政策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妇幼保健机构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1030查看财政局文件及拨款凭证;

核对妇幼保健机构收款凭证。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经费5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建设经费5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公用经费5

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经费5

2.2基层(乡村、社区)妇幼保健人员经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经费1530查阅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查看财政局、卫生局拨款凭证;

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查看工资发放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经费15

3.行政管理

(5分)3.1妇幼保健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有专门部门负责、专人分管妇幼保健工作55到卫生局核实。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290分)

4. 妇幼保健网络建设

(210分)4.1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政府举办独立建制妇幼保健机构1540实地查看妇幼保健机构,并查阅相关文件。

机构名称规范,不增挂其他医疗机构名称5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科室设置健全15

(少1个保健科室扣3分。)

妇幼保健机构临床科室设置与开展的服务相匹配5

(没有按服务内容设置相应科室,根据缺少的科室数按比例扣分。)

4.2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平方米40

(每减少40平方米,扣1分)40实地查看妇幼保健机构。

4.3医疗保健机构设备配备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各类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关设备设备拥有率达不到100%,按比例扣分。60

选择妇幼保健机构,随机抽取1个县级医院、1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地查看。

妇幼保健机构配备相关设备40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相关设备20

4.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用房 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国家标准配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用房2020随机抽取1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地查看。......余下全文>>

四:急求一份乡镇卫生院后勤管理制度、进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卫生局按职责管理。

第五条 卫生局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至少要进行二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各项管理比较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卫生局给予奖励和扶持,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卫生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员管理,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档案。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卫生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定期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确需增加或调整人员,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县人劳、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编制范围外确需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任用。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师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院长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水平、预防保健、卫生监督、行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卫生局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提高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有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长有任命与免职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济的使用有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有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卫生部《医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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