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是否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依然现行有效。同时,最高院今年发布了一个《关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
【关于“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的答复(全文)】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我院曾于2004年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的类型和可诉行政行为有所增加,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确有必要。
规范案由除完善原有规定,更需要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中对案件进行科学归类。我们将在认真研究新的行政诉讼法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修改后的规定更趋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作用,以更好地促进行政审判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增强案件管理和司法政策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高案件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质效。
我们将进一步重视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二: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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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案件并列案由 5分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按一个案号立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 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
四:行政诉讼案由规定是否有修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法发[2004]2号,目前仍然没有修订稿,所以没有修改。
五:行政起诉状写二个案由是需要分开处理吗?
时间不同啊
六:行政诉讼庭审的七个环节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七:工伤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八:信息公开然后信息更正申请,答复不给更正,要行政诉讼,案由:信息更正,请问这是确认之诉还是履行职责诉
依据法发[2004]2号《最高人民法院订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案由应当是:诉××(行政主体)不履行变更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九: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的写作未见”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
事实清楚无争议的二审行政案件在我国大多数都不开庭审理,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尽量分配给民诉和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