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

一:哪种疾病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城镇职工患有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5、糖尿病伴并发症; 6、肺原性心脏病;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12、支气管哮喘;13、重症帕金森氏病;1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16、癫痫;17、精神分裂症;1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申报程序:

1、凡符合规定病种和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填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并附本人3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审核,必要时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本人医疗保险证上注明所患疾病和执行时间,加盖印章。

城镇居民患有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5、血友病。

二:怎么申请民政局重大疾病补助

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  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区、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救助通知单。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

三:社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申请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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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五: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六: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这个是其他地区的情况对于经济困难的五保户,如果遇到医疗费用超支部分无法报销等类似问题,可以按照今年6月区出台的《高明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中规定: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看病服药……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和各种社会捐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巨大,并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申请该救助。其救助起付标准是1000元。在相关医疗费用超出该起付标准后,即可获得如下救助: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包含10000元)的,按照50%的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包含30000元)的,按照55%的比例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6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求助

一、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三、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四)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八: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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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大病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30分

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救助者必须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若为社会孤老、城乡低保户的,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3、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发票)原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受理。

1、初审。社区居(村)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条  2、复审。经初审合格的,由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医疗费支付材料,核定其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总额、待救助金额、救助比例、救助额等,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关项目,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公示。经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其个人及救助情况须在各村(居)委公示拦内公示。

(四)支付。经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救助受理时间

十:如何办理大病救助申请

一、大病救助申请指南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应当:(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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