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三原则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4)资本比例的要求;(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二: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5分
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201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余下全文>>
三:资本确定原则的答案。在线等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现在很少有国家严守此原则。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求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但现行公司法已对此作了修改。即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必实际缴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缴纳出资。
四:简述我国公司资本的原则。
“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其素来被我国公司法学者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资本三原则虽为学者归纳整理的名词,但三原则所涵盖的条文自公司设立开始,对公司资金之筹措、累积及运用各方面均有深远影响。所以,向为公司法学者奉为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并对我国公司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的在于强调资产保守鉴价,杜绝资本虚增灌水,确保股东出资的到位;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遭到股东或管理者的无谓侵蚀;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是公司立法必须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它们相互关联、互为依存,共同组成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始终。
五: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什么样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确立的首要原则。它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等实现方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範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全部认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资本总额,其后非经修改章程不得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
六: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注释: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郸,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七: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八: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公司资本原则的产生
资本三原则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在公司制度初期,盛行无限责任制。由于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不能分离,不存在资本三原则的生存空间。有限责任出现后,由于公司责任与股东个人责任相分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财产偿债,公司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立法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学者将这些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把它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九: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资本化率包括两部分,分别是安全利率及包含了风险与通胀的风险利率。由于资本化率具有很高的敏感度,并且其值将对结论产生乘数效应,因此对该指标的确定应当十分慎重。它首先必须符合四个原则。一是资本化率一定要大于安全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面前会有多种投资机会,例如购买国库卷或把钱存入银行、购买企业债券、投资办企业或购买股票,其中购买国库券或把钱存入银行是最安全的,到期不仅能获得稳定的利息,还可以全额收回本金。之所以有人选择投资办企业或购买股票,是因为根据风险收益的正比例关系,将会有高于安全利率的收益率,高出的这部分便是风险利率。二资本化率应参考同行业平均资产收益水平而定。这一原则是出于任何买主或投资者,之所以肯投资这一特定的企业,其目的是获得高出同行业平均资产总额收益率的收益水平。因为该指标在同行业中是多数企业都能达到的,投资者的趋得性必然会使他们将手中的资金投入自己认为能获最大利润的企业。若该企业不能获取超额利润,他们将转移投资方向。三是资本化率应参考该企业实际资产收益率水平,结合企业整体资产优劣状况而定。四是资本化率应根据实际收益率,并充分考虑买卖双方期望的收益率水平,利用买卖双方利益上的对立及各自相矛盾的心理状态,遵循双方均能接受的原则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