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值班管理办法

一:公务员值班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不清楚,只知道什么带薪休假,

二:2015新劳动法规定加班和值班的区别

加班属于法律用语,值班不是法律用语。

值班是指单位制定轮流工作制度,劳动者根据已经排定的出勤计划上班。所以,当没有值班制度时,加班就不是值班。值班通常是为了备勤,是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当天的突发状况。比如门卫值班,某些单位的应急维修人员等。

值班可能属于加班,也可能不属于加班。比如综合工时制做一天12小时休一天,而上班的某天正好是法定节假日,那么这天出勤既属于值班,又属于加班。

对于标准工时制,只要是普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上班、法定节假日上班,都属于加班,不管是不是值班。

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班值班能否适用劳动法?

我也不太专业啊呵呵,但我也是个事业单位职工,随便说说仅供参考——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是否真的不适用于劳动法?难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就不是劳动者?

咱们也是劳动者,但是我单位加班就是给调休的,没加班费。但是有时候加班倒是还有补贴。这一切都看领导的。领导觉得这次大家辛苦了,就发补贴,觉得还可以就不发了。就是没个制度。这就是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决定!不看《劳动法》。利弊都有,总体来说还可以。比方说,去年夏天有几天40度高温了,领导说放假,这就放了,留几个人职守就可以了,这几个人今后也可以补休。这就是好处,在享受好处的时候我想,有时候吃亏也就算了。

2、说到调休,举个例子。张三被安排在大年三十值班,试问:调休到哪一天可以弥补他大年三十因为值班而造成的缺憾?

当然不能弥补缺憾了,但是没办法,大家轮流也就平衡了。谁叫我贪图这份工作呢?有得就有失罢了。

3、如果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加值班都是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不应享受加班或值班补助,那么,每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量有很大差别,有的经常加班加点,有的非常清闲,这难道也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还有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来就是空话,这世界哪有平等?男女都不平等呢,汉族和少数民族还不平等呢。所以我认为还是心态好一点。因为我们在此工作只能是寄人篱下的感觉,我不是干部、也不是做老板,可以说了算。但其实领导或者老板也要看他人脸色的。

最后凭良心的说一句,留在这个单位,也就是觉得总的来说还是可以的。人都是一样的,觉得不爽早就跳槽了。要留着总是觉得还是有好处的,你说是吗?

四:新劳动法关于值班是怎么定义的,如何和加班进行区别?

1、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2、而具体到加班和值班的报酬问题,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有关值班的报酬,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而加班工作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来说,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资低。值班津贴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适的?这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集体协商的形式予以确定,而不要只凭企业一方说了算。

五:单位规定晚上必须值班 算加班吗???

1、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2、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

3、而具体到加班和值班的报酬问题,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有关值班的报酬,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而加班工作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来说,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资低。值班津贴到底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适的?这还需要企业和劳动者合理协商,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集体协商的形哗予以确定,而不要只凭企业一方说了算。

六:值班算加班吗

案情: 节假日在单位值班张先生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其间适逢国庆、春节长假,因单位安保需要,张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贴,故不应再支付加班工资。点评:“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案中,张先生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相关法律知识: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七: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 补贴标准是多少

工资/21.75/8H*(1.5/2/3)倍 说明下,平时加班*1.5,休息日加班*2,法定假日*3 21.75是法定计薪日

八:如何理解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

你好, 是指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就不算违规; 也有人理解为:人为存在的人情,发放金额不足或超额发放,发放范围扩大(本没有休年休假补贴的,走后门发放的)。

九:河南省公务员值班、加班、误餐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和节假日值班的,不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由单位安排补休时间;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误餐费(只限午、晚餐)。目前,误餐费标准依据宝金财(2008)29号文件规定为是每餐2.5元。根据《劳动法》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平时工资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要支付平时工资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资。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但实际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或值班,很少安排补休。为此,委员建议:

一是出台政策。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值班误餐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二是分类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值班或加班、应急处置、防汛防火、执纪执法等情况下,哪些可以发放,哪些不能发放误餐补助,应明确规定。

三是提高标准。有关部门应结合城市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物价情况制定合理的值班、加班误餐补助标准。

十:值班还是加班如何界定

节假日有些职工上班算加班,有的只能算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涉及到企业到底要不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按照加班的性质来看,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在国家法定假期里继续干原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因此,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在国家法定假期,一些24小时运营的单位,如医院、消防单位等仍然照常有工作人员工作,这些人算加班吗?法律专家认为,24小时运营的机构必然需要一些人,有可能是晚上或节假日必须在工作岗位坚守,它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者是特殊的工时制,它跟正常的每天白天8小时工时制不一样,只要工时制是经过审批的,经过公示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也是约定了的,就不管是法定节假日轮上了,还是晚上轮上了,都是不能被认定为加班的。

如果是值班的话,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加班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平时工资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要支付平时工资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资。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劳动部门一般参照公务员值班费标准。

法律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不妨将“加班”和“值班”的区别和待遇标准做出说明,并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值班时预先解释值班费用发放标准等,从而避免出现劳资纠纷。

(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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