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

一:鱼我所欲也是成语 的出处

舍生取义

二:《鱼我所欲也》原文及翻译

原文

《鱼我所欲也》

《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恶(wù),所恶(wù)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wù)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bì)患者何不为(wéi)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bì)患而有不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wù)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dān)食(shi),一豆羹(gēng),得之则生,弗(fú)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尔而与之,乞人不屑(xiè)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wèi)宫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识穷乏者得(dé)我与(yú)?乡(xiàng)为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宫室之美为(wéi)之;乡(xiàng)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qiè)之奉为(wéi)之;乡(xiàng)为身死而不受,今为(wèi)所识穷乏者得(dé)我而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鱼,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的话,那么我就会舍弃鱼而选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道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厂两样东西不能同时得到的话,那么我就会舍弃生命而选取道义。生命是我所想要的,但我所想要的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所以有祸患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想要的东西没有能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么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严重的,那么凡是可以躲避祸患的手段有什么不可以采用的呢?按照这种方法做就可以生存然而却不采用,按照这种方法做就可以躲避祸患然而却不去做。由此可见,他们所想要的东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他们所厌恶的东西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不仅仅是贤人有这种思想,每个人都有这种思想,只不过贤人能够操守这种道德,使它不丢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失去它就要死。(如果)吆喝着给人(吃),就是过路的饥饿的人都不会接受;(踩踏过才)用脚踢着给人家,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不屑看他一眼)。

高位的俸禄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义就接受了,那么这种高位厚禄对我有什么益处! 是为了宫室的华美,为了妻妾的侍奉,为了所认识的穷人感激我吗?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为了宫室的华美而接受了;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现在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从前为了(道义)宁死也不肯接受(施舍),如今却为了所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这种行为不是可以停止了吗?(如果不停止的话,)这就是所说的丧失了人本来的思想,即羞恶之心。

注释

1.熊掌:熊的脚掌,古人认为是珍贵的食品。

2.得兼:同时获得。得:获得。

3.舍鱼而取熊掌者也:舍弃鱼肉而选择熊掌的人。取:选取。

舍生而取义者也:舍弃生命而选择正义的人。取:求取。

4.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过; 于:比。

5.苟得:苟且取得。这里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只为求利益,不择手段。

6.所恶:讨厌的(事物)。恶,憎恨,讨厌。

7.患:祸患,灾难。

8.辟:通“避”,躲避......余下全文>>

三:鱼我所欲也的层次结构

《鱼我所欲也》的层次结构第一段(从开头至“乞人不屑也”)论述舍生取义是人的本心,可分为四层。第一层(从开头至“舍生取义者也”)从比喻入手引出中心论点。如所欲之鱼与熊掌不可得兼,较之二者,于是舍鱼而取熊掌。这是以鱼与熊掌比喻生与义。紧接着就说生与义都是“我所欲”,当二者不可得兼时,如同对待鱼和熊掌那样,取其上者,即“舍生而取义”。这是全文的中心论点。第二层(从“生亦我所欲”至“故患有所不避也”)进一步以生虽为所欲但不为苟得,死虽为所恶但患有所不避来论证舍生取义是人的本心。第三层(从“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至“贤者能勿丧耳”)从反面提出假设,继续证明自己的论点。如果所欲没有什么超过生,那么凡是可以求生的手段都可以用,但却有人不用。如果所恶没有什么超过死的,那么凡是可以避祸的手段都可以用,但却有人不用。这里固为他们所欲的是有甚于生的义、所恶是有甚于死的不义。孟子指出:“是心也,人皆有之”,只不过“贤者能勿丧耳”。第四层(从“一箪食”至“乞人不屑也”)以行人宁死不吃“呼尔”之食、乞人不接受“蹴尔”之食为例,进一步论证舍生取义是人所共有的本心。同时开启下文,导出下文的“失其本心”。第二段(从“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至“此之谓失其本心”)从反面立论,论述舍义取利就是表失本心。可分为两层。第一层(从“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至“所识穷乏者得我欤”)以“万钟”与上段之“一箪食,一豆羹”照应,说明不辨礼义接受它是没有什么益处的,只不过能得到华美的住宅、妻妾的侍奉及所认识的家人的感激而已。以义去换取这些东西是见利忘义。第二层(从“向为身死而不受”至结尾)继续与前面的“舍生取义”相照应,并运用排比句,以“向”与“今”比较,指出不能为了宫室华美、妻妾侍奉、家人感激之类的目的而忘义,明确指出不这样做,就是“失其本心”。这是本段的结论。

四:“鱼我所欲也”中的“欲”是什么意思

这里是动词作名词用,是指想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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