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你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场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执行。
三:安全生产法规定,列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 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余下全文>>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包括哪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
你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行政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行政改革必须从系统的高度认真地看待和研究每个步骤及其各项措施。在进行行政改革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要切实找到行政系统问题之所在,进行全面深入的行政诊断。然后就行政改革的性质、方向、目的、目标、方法、突破点、动力与阻力,以及改革所产生的正负作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科学规划。进行改革则必须十分慎重,从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并容易看到改革效果的环节先进行改革。 2、行政改革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行政改革不仅仅打破行政系统的自身平衡,而且必然因此造成社会的不平衡。政府是社会的稳定机制,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管理者,是社会的最主要平衡工具和稳定工具。行政改革必须打破政府自身的稳定性,这就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行政改革在打破行政系统的内部平衡之时,所造成的社会不平衡以保持社会相对稳定为限度,也就是说不能使社会发生大的动荡。行政改革在打破平衡时还要保持对社会控制的能力,而不能使社会解体。 3、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行政改革必须首先改变改革者的观念,应该以民主、公平、效率、服务等观念为先导,才能进行卓有成效的改革。在新观念的指导下,才能进行体制创新。体制创新是行政改革的核心,不进行体制创新,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体制创新要围绕着高效、公平、廉洁这个目标来进行。 4、行政改革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行政改革不是人为地制造运动,而是形势的需要和社会推动的必然结果。但如果没有权威的政治支持,行政改革就无法进行,政治是行政改革的保障。行政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改革可以促进政治改革,政治改革可以为行政改革拓宽道路。所以行政改革是一种政治行为。行政改革仅有政治保障是不够的,因为政治不能保证行政改革一定依法改革,因此,行政改革必须有法律保障,依法进行改革。改革必须用重典,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规范之下进行。 5、行政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行政改革就是对政府与社会各种关系的再调整,也就是重新确定政府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进行行政改革就要理顺和摆正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理顺这些关系,就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应该将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由社会去解决,分权于社会。同时,要认识到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它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应该让社会担负一些责任。
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该由执法机构去执行,乡镇府只有协助。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该《办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意思就是:行为人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分别违反了两个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九: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5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鼎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 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