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审判

一:如何订阅最高法的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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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有效拉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和副庭长是谁?主管该第二庭的副院长是谁?

民事审判第二庭原名为经济审判庭,成立于1979年,2001年11月改为现名。第一任庭长为主管副院长宋光同志(兼任),第二任庭长是王奇同志(据说他是戈尔巴乔夫的同学),第三任庭长是孙宗灏同志,第四任伐长是黄赤东同志,第五任庭长奚晓明同志(现为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现有付庭长二人宋晓明、刘贵祥同志。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主管业务范围是:审理不服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等方面的二审案件;负责以上方面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各省市高级法院关于具体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请示的批复、答复等司法解释工作,当前适用法律中热点难点的调查研究工作。在2000年12月以前,还负责不服各省市高级法院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各省市高级法院之间就管辖案件的争议处理、协调等。至今,还参加民商事立法、司法解释的起草、修改工作。为确保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实现,本庭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将案件审理程序与审判效果挂钩,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做到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平合理、合法,时时以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己任。对于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案件,我庭还派出审判人员前往案件发生当地进行补充调查,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目前,本庭审理二审案件已经基本做到良性循环,能够在审限内结案。

我庭现有审判人员34人,均为法学院校毕业本科学历以上,其中已有3名同志博士毕业,还有5名同志博士在读,学历平均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设有8个合议庭,审判长分别为叶小青、周帆、付金联、江伟、曹士兵、吴庆宝、徐瑞柏、张永健同志。8个合议庭分别负责期货与保险法、担保法、合同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与外贸代理、证券法、公司法等方面的调研与请示的答复等。结合审判工作,本庭组织编写出版了大量的案例、实务方面的审判指导用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第1-3集,《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4集、《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1-4卷,《中国民商审判》7卷,《保证案件审判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优秀裁判文书选编》,《本庭裁判文书选编》第1-4集等。另有吴庆宝、曹士兵、徐瑞柏、王闯等同志有法律与审判实务方面专著出版发表。还有大量同志有论文等学术成果发表。

向其他单位输送大量干部:1987年我院成立告申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我庭输送干部3名、2名、6名共计11名干部,其中王茂琛、付旭梅同志先后担任交通运输审判庭付庭长。1988年为筹建海南省高级法院,我庭输送干部3名,其中杨富年、童振华同志先后担任海南高级法院副院长。2000年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原交通运输审判庭),我庭输送干部4名、5名、6名,其中宫明同志担任审判监督庭付庭长。王允同志担任民四庭副庭长。孙华璞副庭长先后担任民一庭庭长,审判监督庭庭长。我庭先后共向其他审判部门输送干部29名,其中有5名同志成为我院庭长、付庭长,2名同志成为省院副院长。所输送干部均成为当地、本部门的骨干力量。

本庭同志还积极参加院内院外的集体组织活动,曾获得本院篮球、排球联赛亚军,在体育运动会上分别获得4×100米男、女接力比赛的第一名,跳高亚军等好成绩,在本院组织的绘画、摄影展览上获得二、三等奖等好名次。

四:一审就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民事案件 有哪些啊 详细的事件啊

《民事诉讼法罚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如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你所说的最高法有违法行为,是指它作为一个组织有违法行为,还是说它在履行审判职能是有违法行为?如果它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或民事行为中有违法行为,你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它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去应诉。

如果你认为它在履行审判职能中有违法行为,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过一般的公民不会成为最高法的审判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从司法程序来看,你对最高院的判决裁定等不服的已没有常规的司法上的救济程序了,一旦作出就立即生效,必须执行。当然在执行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过最高检对最高法的判决裁定等提出抗诉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过。

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 香港 、 澳门 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梗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院不接受自然人的起诉。

七: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何新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亮度体现在以下突破:

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明确立案登记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

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6.细化规定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突破二:公开庭审及裁判文书,保证司法公开

1. 限制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2.提高裁判文书水平规定裁判文书查阅方式和范围。

突破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1.明确举证责任原则及规则。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即在确认、变更或消灭之诉中,当事人应对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举证不力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指引法官质证、认证及公开相关依据。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同时对质证对象进行了说明,即需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3.电子证据的认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特别之处在于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呈堂证供”。

4.专家辅助人制度。此次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中一笔带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身份用了两个条文,265字进行专项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当事人可申请的人数为一至二名,其发言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并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突破四:提高审判效率

1. 完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案件规定。

2. 规定期间和送达问题。为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司法解释还细化了诉讼程序的期间和送达问题。

3. 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

4. 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突破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1.制裁虚假诉讼。若第三提起撤销之......余下全文>>

八:最高院关于如何处理民事上诉案件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了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九: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庭长和副庭长是谁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纪敏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杜万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任命王宪森、叶邵生、刘香(女)、孙基刚、陈纪忠、宫邦友、于金陵(女)、祝二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四、免去薛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民事诉讼法与最高院规定产生冲突时

《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是司法解释或者内部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最高院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效力,但是从法理上判断,当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法律应是司法解释的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另外,如果是法院的内部规定,自然不能和法律相抵抗,只有宪法在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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