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由谁任命?
应是通过立法会选定,再由特首任命。
二:怎麼能成为香港法官
香港基本法: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三: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对吗
特别行政区法院(是特指港澳)与其他省的高院一样 对的 但是案件的复核什么的不大一致
四: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什么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五:香港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另外,行政長官委任的七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以及行政長官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三名。 現時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委員包括:李義法官、湯寶臣法官、袁國強資深大律師、史密夫、徐立之教授、王(上艸下易)鳴博士、鄭維健博士,以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當然主席)和律政司司長(當然委員)。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還規定,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執行其他合法地不時委予他的職能。任何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一經獲委任為首席法官,即終止擔任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的職位。(完) 稿件來源:香港中國通訊社
六:中国法院法官谁提名的 谁任命的。
你是说哪一级别的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地方一级的法官??详细点。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不服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吗
不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哪个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由三级法院组成,分别是:第一审法院(由 初级法院 和 行政法院 组成)、中级法院 和 终审法院(澳门的终审法院具有独立的终审权,经终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不能再上诉)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 )担任
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我国过去是一个单法域国家,原本并不存在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只是在本世纪90年代末随着香港的回归,才产生了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问题。其产生的背景和条件是“一国两制”的实现。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在香港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在法律领域将保留其原有的法律不变,香港是三审终审,而大陆是两审终审-------------------------------------------------------------------------------------香港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