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一:省部级奖励的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2 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朱丽兰1999年12月26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奖励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为: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②公平合理,奖不虚施的原则。即公开、平等、合理,论功行赏。③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2)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②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④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⑤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⑥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⑦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⑨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⑩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余下全文>>

四: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余下全文>>

五:事业单位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市人事局审核或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余下全文>>

六:办公室的奖罚制度有哪些?

办公室的奖罚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余下全文>>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余下全文>>

八:高校给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发奖金符合国家规定吗

符合国家规定,突出贡献是人才,这样才能在制度上鼓励有贡献的人,激励其他人

九:最佳贡献奖评选标准,最佳团队奖评选标准,最佳进步奖评选标准。 10分

一、最佳贡献奖评选标准:

1、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在新产品开发、工艺、设备等重点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

2 、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制约产品发展的技术瓶颈等关键问题;

3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

4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的项目经过3个月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公司建设与发展等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最佳团队奖评选标准:

1、团队有较高的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离职率低;

2、以团队的合作为主要的目标,而不应看重某个人的能力。部门业绩突出;

3、为团队目标共同努力;

4、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工作效率,即使在最艰苦的时期,也保证良好的状态。员工精神状态良好;

5、有效的沟通和适当的授权意识,与各部门接口流畅,获得其他部门的认可及好评;

6、目标导向:能按时、高质量的完成公司赋予的部门职能目标;

7、以公司的发展为重,对公司的业绩负责;

8、整体团队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年度优秀员工奖评选标准:

1、品行划定礼貌,遵守员工管理制度,当月无违反公司的各项办理划定和轨制

2、服从考勤管理纪律,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

3、事情当真当真,积极自动,能刻苦刻苦,功用放置。

4、热爱公司,维护公司形象,爱岗俯业,乐于助人,积极自动,与同事相处融洽,有团队精神和集体声誉感。

5、营业(手艺)本事强,完全胜任本职事情,能较好地完成或配合公司完成各项事情使命。

6、当月内无任何被投诉记实(经查实的)。

7、为公司利益不计小我私人得失踪,扎根柢职事情,决心朝长前进,为公司员工树立精巧形象并起到带头浸染。

四、微笑大使、服务之星评选标准

1、受到客人、部门表扬或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无迟到、早退现象,且不记个人得失,出勤率在100%。

3、工作勤奋,技术熟练,评选期内无违纪处分记录。

4、仪容、仪表整洁,注重礼貌,注重维护企业形象。

5、能够在员工中起表率作用,团结同志。

6、认真完成工作职责内的各项任务,服从上级安排。

五、最上进员工奖评选标准:

1、 已转正,达三个月上者。

2、 出勤率为全勤或是全员人中出勤率最高者。

3、 对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认真热心,成绩显著受到部门领导的一至好评者。

4、 对公司忠诚,对同事团结,对主管尊重,对客户礼貌者。

5、 生活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者。

十:企业如何设立绩效贡献奖,及管理办法!!大家帮忙下

你可以设定出员工绩效考核方案: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对员工的考察与评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目的

1、在同方造就一支业务精干的高素质的、高境界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人才队伍.并形成以考核为核心导向的人才管理机制.

2、及时、公正地对员工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肯定成绩,发现问题,为下一阶段工作的绩效改进做好准备。

3、为同方中层管理、技术类员工的职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员工的薪酬待遇(含员工持股权重调整)以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提供人事信息与决策依据。

4、将人事考核转化为一种管理过程,在同方形成一个员工与公司双向沟通的平台,以增进管理效率。

三、考核原则

1、以公司对员工的经营业绩指标及相关的管理指标,和员工实际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以员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

3、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核心考核理念。

四、适用对象

本制度主要是为同方公司总部职能部人员和分公司副总级以上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人员设计(分公司副总级以下人员由分公司参照总部形式自行考核)。另有下列情况人员不在考核范围内:

1、试用期内,尚未转正员工

2、连续出勤不满六个月或考核前休假停职六个月以上

3、兼职、特约人员

五、各类考核时间排定表

考核类别考核时间 复核时间考核终定时间

年中考核6月1日到5日6月5日到8日6月15日

年度考核1月15日到20日1月21日到23日1月25日

转正考核按公司招聘调配制度执行

晋升考核按公司内部晋升制度执行

注:1、考核时间主要是指由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主管与下属就绩效表现,绩效改善计划,新的绩效目标共同进行讨论的时间

2、人事复核时间主要由人事决策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核结果及员工申诉的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和仲裁

3、考核终定时间是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新的绩效目标进行备案归档的时间。

4、年度考核是公司对全体(正式)员工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年中考核是对年度考核评分“有待提高”及“急需提高”二类人员的考核。

六、考核体制

考核实行直接主管评估部属,部门主管复评制。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考核有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职能。人事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相关副总裁、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组成)是同方公司员工考核政策的最终仲裁机构。具体权限见下表:

考核对象初评(员工自评后)汇总部门复核

分公司副总级总经理、相关职能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

分公司总工分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

分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企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相关副总裁、公司总裁

职能副总级职能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

考核对象初评(员工自评后)汇总部门复核

职能总经理员工自评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裁

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

部门经理级主管副总经理分公司人事总经理、相关职能总经理

部门职员直接主管评分公司人事间接主管核定

然后一绩效考核为依据来管理员工和奖励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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