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贡献奖励办法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余下全文>>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余下全文>>

三:奖励激励制度如何写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3条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第4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现。

(2)热心服务,有显著善行佳话。

(3)检举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发现职责以外的故障,予以上报或妥善处理。

(5)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

(6)为企业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其他特殊贡献,足为员工表率。

(7)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

第5条企业设有“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杰出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奖项,在每个工作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组织评选活动,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6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通报,颁发奖金____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

(2)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

(3)其他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

(4)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条针对管理创新及合理化建议奖,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级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8条优秀员工每名奖金为____元。

第9条对杰出员工奖项,企业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三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10条对“优秀管理者”奖项,企业设有金额为____~____元不等的两个档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奖励级数。

第三章惩罚

第11条惩罚包括批评、记过、罚款、降级或降职、辞退。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第1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记过、降级或辞退处理

(1)迟到或早退 每次罚款____元;当月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罚款____元并警告一次。

(2)旷工一日,除扣发当日基本薪资的____%外,另罚款____元。

(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另罚款____元。

(4)委托他人打卡或涂改、故意损坏考勤卡除按旷工处理外,另每次罚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并加罚____元。

(5)未按企业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等视情节轻重处以____~____元罚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别严重者予以降级、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损毁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金____元;如查实属故意行为,视情节轻重加罚____~____元,并警告一次。

(7)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礼金,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8)其他违反企业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按相关制度或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14条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办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余下全文>>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余下全文>>

五: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设立,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承办。第二条 为奖励在建设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乡建设整体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第四条 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保障奖励工作的严肃性。第五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遴选部分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第六条 科技奖接受科技部和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的: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建设科技成果;2、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3、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4、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5、已有科技成果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成果;6、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第八条 科技奖根据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和深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九条 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极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与深度很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提升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第十条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由设奖者、奖励资金捐赠者、建设领域著名专家和管理部门领导等组成。奖励委员会7-10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主要职责: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3、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4、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华夏建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企业和经济业内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10-15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主要职责:1、负责科技奖项目的评审;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3、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其成员在有评审资格的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情况届时选聘。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人选由奖励委员会聘请,并在专家库备案,每年根据项目情况,届时参评。评审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十四条 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项目,采取特邀评审方式予以补充。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包括:1、建筑工程评审组;2、城市建设评审组;3、城乡规划评审组;4、标准、规范评审组;5、建设机械评审组;6、智能信息评审组。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的条件1、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2、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3、具有良......余下全文>>

六: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包括哪些奖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七: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府发(2009)46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鄂尔多斯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要发现,得到区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要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奖励1次,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每2年奖励1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鄂尔多斯市直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企业;

(四)高等院校。

第十三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旗、区的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三)高等院校;

(四)经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五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鄂尔多斯市科......余下全文>>

八: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有哪些奖惩办法?

您指的是对人资部经理的个人考核奖惩管理办法,还是作为一名人资部经理如何实施本部门的奖惩管理?

九:绩效考核奖励考核办法

就是对人及其工作状况进行评价,对人的工作结果,通过评价体现人在组织中的相对价值或贡献程度。从外延上来讲,就是有目的、有组织的对日常工作中的人进行观察、记录、分析和评价。

对主管来说1、帮助下属建立职业工作关系。2、借以阐述主管对下属的期望。3、了解下属对其职责与目标任务的看法。4取得下属对主管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5、提供主管向下属解释薪酬处理等人事决策的机会。6、共同探讨员工的培训和开发的需求及行动计划。

对于员工来说1、加深了解自己的职责和目标。2、成就和能力获得上司的赏识。3、获得说明困难和解释误会的机会。4、了解与自己有关的各项政策的推行情况。5、了解自己的发展前程。6、在对自己有影响的工作评估过程中获得参与感。

绩效考评种类:1、年度考核2、平时考核3、专项考核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分为:封闭式考评和开放式考评

短期绩效考评效果评估的主要指标有:1、考核完成率2、考核面谈所确定的行亥方案3、考核结果的书面报告的质量4、上级和员工对考核的态度以及对所起作用的认识。5公平性。

长期效果的评估的主要指标:1、组织的绩效2、员工的素质3、员工的离职率4、员工对企业认同率的增加。

给予员工考核反馈的注意事项:1、试探性的2、乐于倾听3、具体化4、尊重下级5、全面地反馈6、建设性的7、不要过多地强调员工的缺点。

十:办公室的奖罚制度有哪些?

办公室的奖罚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 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降级;

4、 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 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 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