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有哪些职责
既然你是理事长 说明你具备一定的市场眼光 为了最大程度保证成员的积极性和避免某些成员“搭便车”的意图 可以选择“谁投资谁受益”的重要原则来办事 理事长及其他所有管理人员最好都零工资 否则不好服众 当然也不是说就白干事了 到年底时 合作社结余部分按照决议补偿管理人员的辛苦费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是什么职务级别
理事长是所有成员选举产生的,可能他还不是最早的发起人之一,是所有成员信任的带头人,无职务级别
三:理事长的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合法经营。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准确进行本社的经营策划,掌握企业发展目标及方向。科学公正,恪尽职守,合理勤政,廉洁自律。行使以下职责: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6.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7.制定企业发展目标,确定企业发展方向,进行企业策划。 审批企业的重大事项。8.按时组织召开例会、月总结会、半年总结会和年终总结会。9.审核批准会议决议。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标准的实施情况。10.审核批准财务报表。审核批准资金走向,资金用途。11组织本社社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个人吗
是的,理事长就是法人代表。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助理,顾名思义,有点类似董事长秘书的工作。主要是配合理事长的日常工作需求,给理事长的日常工作提供协助,打理日常繁杂,是理事长的“管家婆”。先去阅读一下你们合作社理事长的工作职责和岗位描述,然后就大致明白需要做些什么了。关键点就一个:协助。
六:谁知道怎样才能当好合作社理事长【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由此可见,合作社理事长的人选及职责的重要性。但理事长并非是什么官,他既无行政级别,也没有事业单位的职称。所谓理事长,“就是合作社中对外协调办事、对内管理合作社事务的人”。说白了,他就是合作社这个新型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带头人。但他毕竟也属于合作社的第一责任人。一个合作社运行的质量好坏,工作效果的大小、经济效益的盈亏、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理事长的工作胜任与否。
(一)、理事长的工作职责:
作为主管一个合作社的理事长,应该主管和负责以下重大事项:
1、 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列席参加监事会。并制定安排会议内容及会议事项。
2、 科学制定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积极协调好对外关系、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搞好招商引资活动与对外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和产品销售活动。
4、 抓好合作社内部事务的管理,尤其注重抓好合作社外聘人才的管理、任用工作;注重抓好合作社财务管理活动,合理制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
5、 抓好合作社产业或产品规模的宏观调控。时刻关注各种危机的影响,严格控制风险。逐步实现产业创新、产品升级、严把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6、 抓好合作社入社成员间的和谐管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维护合作社经营秩序,使合作社平稳运作,健康发展。
7、 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及时参加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做好传达和贯彻执行。
8、 做好对合作社内外事物管理的检查监督工作。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哪些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八:合作社里的监事长职位是做什么的?职权?
以《安徽枞合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例: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若干名。理事名额依照本社成员总数按合理比例划定。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名。监事名额依照本社成员总数按合理比例划定。监事长和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五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余下全文>>
九:理事长是什么职务?
理事:代表团体行使职权并处理事务的人员 理事长为该类人员的代表者或是该类组织的领导者。
十:农牧专业合作社成员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