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律师法官请进

可以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邮寄给法院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邮寄给法院,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依法做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如何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果你收到传票后,对管辖有异议,可以依法在开庭前向法庭书面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四: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一、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  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我们也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的权利。  既然案件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我们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我们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纪律过大。总之,就没有明确的答案。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在法庭上就辩论起来,结果就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事实上书记员就没有打,笔者只能自己手写上去。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  其实,自己再认真想想,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余下全文>>

五: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行政化模式强调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异议中的权威作用,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结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模式根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下,法院为尽快解决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取简化模式,不重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行政化处理模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因此,这种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模式应予以改进。 参考国外经验,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3款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对所有当事人都应提供合理机会。”第4款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模式,学者称之为附带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附带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模式,附带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双方当事人参与的场合下,对管辖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解决,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当中。因此,建议我国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也采取附带诉讼模式,当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迅速,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件,设置灵活的审理模式,简单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因其属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件,对其裁定的延迟,会带来对整个案件审理延迟的后果,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上,案件的性质总是与其内容相连的,单从表面审查,很难保证其准确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异议审查的模式是行政化模......余下全文>>

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后原开庭时间是否有效

按实际情况是需要变更的,因为要审查,还可以上诉。所以时间会延长的。

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5日内与答辩状一起提交。

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该向法院提交几份?

只向法院递交一份即可,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审查,无需对方当事人的答辩。

九:原告什么时候可以复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由法院直接决定成立或驳回。原告不能决定。

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给法官当天他就驳回了合法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交给法官当天,法官就驳回是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就是说,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确认异议不成立就可以裁定驳回,并没有限制要达到一定时间后才能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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