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指什么,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争议房产在东城,合同履行地在东城,原告在东城居住,两被告,被告a自75年至今在东城区居住,被告b不时的在朝阳和东城两地都有居住。

二: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之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土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气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土承搅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外,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约一定的合同履行地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的约定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的约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加工行为地的约定才是对履行地的约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看,确定某一类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根据与该类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或标的物来确定。因购销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诉讼的管辖,是以购销合同标的物转移地点(即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则以承揽方完成合同标的(工作成果)的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依据交付工作成果(交货地点)确定履行的。可见,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与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所依据的因素是完全不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1989年8月8日 (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1989年08月08日 (中央法规)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文时间:1989-11-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

四:加工承揽合同为什么以约定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 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 技术, 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即合同履行地。 但是,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 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 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 故, 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 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六: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但是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多个地点,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您大概已经了解了当遭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但是小好律师提醒您。 由此,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应该向哪个法院主张己方的权益,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照适用、合同签订地; 2: 1。 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好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3。 综上所诉、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 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当产生纠纷儿当事人有协商不成的时候。 但是何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诉讼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被个哦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

七:加工承揽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发生争议后可否由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青岛丛律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首先看是否有约定,若有从约定,没有则由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没有履行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从你说的情况来看,加工承揽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有约绩,则应依合同约定,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八: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详细??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九: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为民事合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十: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加工承揽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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