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

一:黑龙江省病假工资支付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省病假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黑龙江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第2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 内的病假工资为:(1憨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 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3)连 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二:黑龙江国企,请病假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吗?工资如何计算。

六个月以上,是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

职工病假不满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三:黑龙省企业单位职工病假手续怎么开

黑龙省企业单位职工病假手续通常需要持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持病例到用人单位办理病假请假手续,具体的病假请假程序因用人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不同,劳动者需要按照本用人单位的请假流程执行。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办法》

第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第三条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第四条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享受地、林区津贴的职工,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林区津贴。职工病休期间的物价补贴照发。

第六条

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第七条

对停止工作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其复工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方可复工。复工后应有两个月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停 工治疗时间,应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集体、私营及“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医疗期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含季节工、轮换工),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的疾病救济费,由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

(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遗属居住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及孙吴、逊克、嘉荫县的,每人每月六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

(二)遗属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七台河、大庆市的,每人每月六十元;

(三)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

(四)遗属居住在乡镇或......余下全文>>

四:黑龙江省的病假及事假工资如何计算?按什么标准计算?

事假:一般事假是不给付当天的工资即你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除以21.75按天扣除,各个单位情况不一样,有的单位还会扣全勤。

病假:具体也要是因工和非因工的病,一般是你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的45%,若是属于特殊疾病,会有适当的延长病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广东是这样的).

五:事业单位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不扣工资,但是折合本人本年度休假日期,事假、病假日期折合本年度休假日期,如果超出本年年度休假日期,将失去年假。

病假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本人向部门主管申请,由单位办公室开具病假条,部门主任科长签字,主管副职领导签字,一把手签字,办公室备案,按照假条日期休病假。病假修完回单位也要履行相同手续销假。

如果不走手续,病假期间纪委检查部门,督查室等抽查办公情况时,按照旷工处理。

六:2013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铁路是国企吧。铁路职工因病需要休病假(短期)。但是单位每天要扣除工资,大约180~~200元之间。

首先说明,病假是不给补贴的,不清楚你的单位是怎么回事,我也是铁路单位,休病假是照常开支,只是奖金扣除,补贴扣除,我估计是不是你的工资里面也扣除的是这个?各个企业规定不一样,即使是铁路,各个站段都是不一样的,不过按照国家的规定,休病假不能低于社会最低标准工资的80%,只要不低于这个数,就是合法的

八:因个人身体有病没有上班,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把我的编制拿掉或随意变动?

现在从中央到地方,整肃党纪政纪颇为严厉,对于病休,各地规定不一。具体情况还要察看当地的政策规定。从原则上讲,编制拿掉这是大事,岂能随意?至于工作变动,这就比较正常了。

以下是黑龙江省刚刚出台不久的,关于病假长期脱岗的规定,供你参考一下。

一、工作不满十年连休仨月工资发90%:

按照黑龙江省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调整: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延期转正定级。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装病不上班一年后辞退:

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将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长期脱岗工资福利全停:

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四、病假时间咋计算?

病休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九:哈尔滨铁路局贴吧 年终奖怎么才没有 和 最低的工资

哈尔滨铁路局的大贪官太多了,三任局长都被抓了,处树田,何洪达,齐晓敏,还有个外号郝呐鬼的郝雪滨付局长,他们为官一任只为自己,没给职工什么利益,倒至哈局职工工资全路最低,局长频换,一个局长一个工作思路,一个局长一个打法,至使政策极不稳定,职工跟着领导的指挥棒乱转,今天这明天哪,还没个依据,就是领导一言堂。没一个稳定的内部环境,怎么来营造一个安全的外部结果呢?

十:事业干部请一年病假,绩效工资应怎么分陪?

清了一年的病假,也就是说一年没有上班哪来的绩效?根本不应该有绩效工资,更谈不上怎么分配了。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