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法人变更
还能继续享受,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学校其它待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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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学校怎样变更法人
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三:民办学校法人可以更名吗
民办学校法人可以更名哦,但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四:民办学校法人变更,在法人不签字的情况下变更为其他法人,违反法律吗?
法人的登记可以变更,但法人签不了字,法人不是人。
法人代表的变更可以由原法人签署文件申请变更,但也不一定必须由原法人签暑文件,可以由法人出具文件、登记有股东或法人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签暑的文件申请变更(比如法代表人死亡或被追究法律责任失去了自由的情况本人是签不了字的)。
五:我一民办小学法人现已转让请问怎样变更法人
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六:民办学校的法人变更程序
参照企业股权变更手续,进行评估、债权债务清理、人员安排、签订协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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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人机构?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西安高校网 人气:172 发布时间:2014-08-07
摘要: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一、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认定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颁布),我国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第五类”法人,当然与我国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行政管理权限发生交叉重叠,经国务院协调,于1996年将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继续管理,并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民办事业单位(后来才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两类机构。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虽然民办学校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法理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背民法这一基本法律,均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明确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颁布)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手续的规定。但二者均没有提到登记机关一定就是民政部门。
而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民政部门受理民办学校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已经缺乏法律依据。
二、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单位性质问题已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可以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更是制定政策的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不应存在互相对立的矛盾。实践上,同属于国务院令,应依照“后法高于前法”的法理规则,立即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依法恢复民办学校“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考虑目前我市人事、民政部门实际,建议市政府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依法行政:即由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受理以纯民间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自筹......余下全文>>
八: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怎么写?
可参考以下比较精准详细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协议
办理部门
温江区教育局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条件
无
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三)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四)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五)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新举办者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者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 《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九)《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申请表格
1.《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2.《举办者(单位或个人)情况登记表》
办理程序
(一)窗口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温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
(二)审查申请材料
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三)窗口领证
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变更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九:学校法人变更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书只是一个形式,不用文彩飞扬,可能你是教师认为文笔很重要吧,其实这类行政性申请书一定要简洁,忌繁琐.就简单说原法人因什么原因不再担任,现在任命谁担任,几行字就解决了,切不可冗长....
十:学校的法人代表是?
中国的学校都是校长负责制,所以是校长是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