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过程中,卫生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如果你的验收已经合格,你就可以多问一下他们,需要多少个工作日才可以出证,让他们给你一个明确答复。这样你就不必着急的。 医疗机构由于是特殊行业,所以审批也很严格,把关更是严格,你也不要太急躁,如果合格了,那就应该不会有问题的。耐心等待吧。 当然,如果你想快一些知道消息或者拿到证件,可以想办法认识一下卫生局医政科的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批和设置审批的区别

一、设置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④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效不得超过1年);不批准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程序:

1. 申请:

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验收: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2)经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余下全文>>

四: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余下全文>>

五: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申办需提交的材料

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可行性分析报告;

3 选址报告;

4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

5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门槛一]具有资格证书,一级医院5年临床经验

根据 最新出台的《 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其中对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门槛二]注册资金20万,业务用房80平方米

政府规定, 开办诊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普通诊所(非专科诊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至少有相应的检验和药剂技术人员各1名。诊所的医疗用房要与生活用房分开,与同类医疗机构的直线距离不少于0.5公里。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诊所须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门槛三]诊所须设定经营范围

政府明文规定,诊所、医务室不得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戒毒、精神病等服务也不准诊所、医务室包揽、涉足,也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门诊部要开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生服务、医疗美容、性病、精神病诊疗服务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六: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机构职业条件:

第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七: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哪些文件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及个人简历。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是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规定,要具备《条例》所规定的要素,并在其章程草案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八:医疗机构法人申办基本条件

一、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九: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什么证件/办理什么手续

您好!合法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不要当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年龄要求。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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