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组织

一:农村合作组织都有哪些形式?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等一系列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农民的市场地位已基本确立, 但在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关系不断变化的情况下, 农民会遇到技术、资金、销售等多方面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农民从自身实际出发,缺钱的找资金, 缺技术的请科技人员指导,缺市场的找渠道,规模小的联合起, 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应运而生。 1、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 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 专业协会是以技术交流、信息沟通和行业自律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 成员的经济参与程度低,组织关系相对松散。相对来讲, 合作社的运营稳定,农民从合作社中取得的收益也比较大, 它在市场交易中显示出合作经济的优势, 就是在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时,能将市场关系内部化, 形成合作制机制,有效地调节和实现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合理分享市场交易利益,比其他组织更为直接,更为农民所信赖。 目前,我市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专业协会正以建立经营目标明确、 生产标准统一、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经营实体为方向, 向专业合作社过渡。到2005年底, 我市已有农民合作组织228个,其中专业合作社23个,占10% ,各类专业协会181个,行业协会24个,会员21786人, 总资产达到3700万元,生产基地已有162万亩, 经营收入达到1亿元,盈余总额1633万元,返还1269万元, 带动农户20.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30%,高于全国9.8% 的平均水平,参加农村合作组织成员人均收入达到3852元, 比当地未参加农户高出31%。 我市农民合作组织以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为主。 全市228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 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有111家, 农技组织牵头兴办的33家,其它28家,主体成员95% 以上为农民。这种由农村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组织有活力, 组织形式也很稳定。从实践看,目前运行形式较好、效果明显。 我市农村合作组织相对集中在市场化、 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产业领域, 说明了农村合作组织与市场相伴而生,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据统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102个, 畜牧业46个,加工业32个,分别占总数的45%、20%、 14%。种植业中,又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特色种植领域, 水稻、棉花等大宗农作物领域因国家有具体的保护政策而分布较少。 从服务内容上看,是以技术和购销服务为主。全市228家中, 产加销综合服务的有89家,技术信息服务的有113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起步于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 逐渐向购销领域延伸,逐步构成从引进和改良品种,推广生产技术, 实行规模生产,到组织加工销售的有机体系, 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 2、公司企业带动模式。这是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 以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农户” 或“公司+基地+农户”为模式,组织、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 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开发,实行市场牵“ 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企业与农户共同建立生产基地, 企业向农户提供主要的农用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服务, 农户负责生产管理,产品由企业收购,价格由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 生产和经营风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分担。如我所在的水东镇,以往, 许多枣农的产品是靠自己摆 地摊、走街串户或坐等外地客商上门廉价收够, 大部分枣农仍以个体的形式进入市场, 优......余下全文>>

二:什么是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农民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按照自愿、平等、互助等原则组建的服务于自身的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协等合作组织类型。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一个概念?

是的,不是一个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的攻围比较宽,包括合作社,也包括涉农协会,还有一些涉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专指合作社。《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虽然都是组织,但是范围一个宽一个专指。

很多地方,文件上只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出于两种意识:一是站在全局的考虑,面大一些,还有一种是写文件的不太懂,概念混淆。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当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组织资源。

五: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银监会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属于什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七: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原则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及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也可以与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共同组建联合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要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

(2)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织起来,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金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3)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章程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规范组织的运作程序,是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要件。各地兴办和发展经营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可参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4)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的初始资金,根据成员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预计交易额在组织内部成员中筹集。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本组织的活动经费。

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九: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订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组织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三章 成 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 扶持政策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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