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一: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和依据作了哪些规定

次序我不记得了,反正不外乎国际标准、对方国标准、国内表准、强制性标准,都没有的话就按合同约定标准,连这都没有要商检的话,你就把厂标复印到合同上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三:检疫的相关法规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六条 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急救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出境检疫证。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第十三条 接收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余下全文>>

四:有没有外贸商品检验检测的实例?

好简单的问题

五:考试题:根据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

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法三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四法三条例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修正

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饥 本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简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检验原则,检验制度仅监督管理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称"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

“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八:aqsiq证书怎么办理

(AQSIQ)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19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 ( 地区 ) 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RIOS 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 3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 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1 );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 3 张以上照片;

(五)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或 RIOS 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 30

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2 ,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 3

),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余下全文>>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

高手,速度一流。太佩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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