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进境检疫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四章 过境检疫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条 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第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余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介绍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第六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废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登记。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六十三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予、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验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第四十四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速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第四十五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七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第三十九条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整。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六:关于动植物出入境检疫,是不是存在两个系统???具体的机构是什么?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国境的动植物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2、农业系统的植物检疫和畜牧系统的动物检疫,实施国内检疫,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及一些列法规、条例和规章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一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的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第三十二条 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第三十四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三)双边检疫协定;(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第三十五条 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丧疫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第三十六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往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可检疫。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06号发布)

九: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对可疑物品及食品、水果可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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