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
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我国的宪法经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与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其他法律。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有关于国家主权、犯罪与刑罚、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务院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 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它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行政法规须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一般比法律调整的对象更广泛、更具体。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权限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 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自治机关或自治团体依照法定自治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报上一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订立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国际条约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具有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民法通则》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耽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有:习惯、判例、政策...余下全文>>
二: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三:为什么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中国现时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其中没有包括法理,其原因是:第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理不符合这个情况。第二,北大周旺生在高教版法理书中有一个简单的论证,你可以去看看。第三,从法理的角度看,包括了法理作为法的渊源,一些学者将法定形式弄混淆了,将法定渊源跟法定形式混淆。结果法理不能成为法的渊源。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有什么?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
五: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政府规章6.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规8.国际条约和协定
六:什么是法的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哪些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七:概括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⑥行政规章;⑦国际条约。
八: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类型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九:社会主义的起源
社会主义一词源于拉丁文。是一种经济社会学思想,主张或提倡整个社会作为整体,由社会拥有和控制产品、资本、土地、资产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众利益。19世纪30至40年代,“社会主义”一词在西欧广为流传。马克思、恩格斯使用了“社会主义”一词,并作了科学解释,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而且社会主义需要有发达的资本主义作基础才能实现。
关于社会主义的起源存在争议,但是与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比较则简单得多。关于社会主义的起源存在以下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包含着一定的背景,通常是从早期现代的各种观念运动来探讨社会主义论题;第二种说法主要认为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第一种说法中,有两个人经常被提及,一个是托马斯·莫尔爵士,因为他写了一本书叫《乌托邦》;另一个是再浸礼论者托马斯·明斯特。德国马克思主义元老卡尔·考茨基的《托马斯·莫尔和他的乌托邦》一书更证明了这一起源近年来又有人重复这一说法,在此同一时期的另一个可追踪的根据是英国内战。在这样的阐述中,像平等派和掘地派等团体常常获得高度评价。
第二种说法聚焦于法国大革命刚刚发生后的那段时期。一些学者对它与工业革命之间的相互作用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利希海姆(Lichtheim)对18世纪90年代的评论是这样的:“社会主义历史一定起始于法国大革命,简要地说来是因为法国是‘空想社会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的摇篮。而且这两股思潮都产生于1789年到1799年的伟大革命期间。”大革命是一种严肃的考验,“社会主义”一词以及自觉坚定的支持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都经历了大革命的考验。所以这些现象在大革命时期和大革命之后都能找到它们的根源。企图通过激进的社会和政治行动来扩展民主、权利、正义和平等的尝试,尽管没有带来什么善意的结果,但对全世界思想却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一直延续到今天。 法国大革命是自从1453年拜占庭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灭亡后,欧洲各国发展各自经济、政治、军事时,社会主要矛盾的总爆发,古希腊式的民主政治揭示了,人、社会、国家、民主之间根本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国家的主体,人类终究会战胜社会关系的束缚,充分体现人是自我的主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