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法的本质

一:麻烦简述下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意志的结果,意志的反映、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并且,法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第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二:从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论述什么事法

法的定义:

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如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等;亦指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像。法门等。东汉·许慎《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曲直辨别,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佛教的法是一种意译。法在古汉语中指一种规则,佛教的法也从规则中引申出来。成唯识论说:法谓轨持。轨谓规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就是说法是一种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规范人对其产生认识。并且是一种保持性,保持其相对稳定的特征。如“水”有其各种特征,人根据其特征而认识它。说法是事物其实是错误的。否则“佛法”不成了“佛事物”了?乃是因为法是规则,佛法就是佛教的轨则,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三:什么是法?简述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体系。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特征: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便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力.发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四:简述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我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关于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于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关于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于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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