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本质

一:论法的本质? 5分

长期以来,“法的本质”问题由于被视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学界为揭示法的本质也已经倾注了过多的热情,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不仅人们未能找到一个普适的法的“真正本质”,而且最后就是对“法的本质”问题本身存在的价值也开始产生了怀疑。很显然,对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从“本质”的哲学含义上寻找突破口。本文的目的主要就是试图通过梳理“本质”的哲学含义来达到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理解;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本质”和“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解说:

“本质”的含义从源头上是如何发生岐变的?理念主义本质观的意义和局限性何在?我国法学界在法本质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寻求一种新的“法的本质”观如何可能?

一、亚里士多德的本质观探源

从严格意义上说,法的本质并不纯粹是一个法学问题,或者说首先不是法学的问题,而首先是如何认识事物“本质”的哲学问题。可以说,离开了对“本质”的理解,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就根本无从谈起。但不幸的是,事物的本质问题在哲学上又恰恰是最难说清楚的。罗素就认为,虽然“本质”概念作为“自从亚里士多德以后直迄近代的各哲学家的一个核心部分”,但

“本质”压根儿只是“一种糊涂不堪的概念”,[2]“是头脑混乱的一种举动,是根本不可能精确的”。[3]

但尽管如此,罗素还是试图去理解亚里士多德“本质”概念的基本含义。他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本质”就是一个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属性。如,你的“本质”就是“你的本性所规定的你之为你”那些属性,如果你丧失了那些属性就不成为你自己了;并且不仅一个个体事物有本质,而且每种品类也有本质。一个个体事物或品类的定义就应包括它的本质。[4]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本质”概念,我们可以将“本质”存在的含义具体化为以下几个方面:1、本质是事物特有的属性,这种属性决定了“你之所以为你”,它是事物成为自己的原因;由于这种属性是事物自身特别“拥有的”,因此本质同时具有“内在”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本质是一事物的特有属性也意味着它不是其它事物的属性,这说明本质同时也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特征,它是一个事物与其它事物进行比较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质”实际上又是一个关系概念。一个事物的本质不能脱离与其它事物的比较而存在;3、本质既然是决定事物性质的那些属性,那么它必然是人们认为事物最重要的那个或那些属性,这也是“本质”区别于一般“特征”的地方所在。由于对属性重要性的理解可能因人而异,因此从这一点看,本质也必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4、事物的本质是同事物的定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要给事物下定义,该定义就应将该事物的“本质”包括在内;反过来说,只要给出了一个或某类事物的定义,一般也就揭示了该事物的本质;

5、亚里士多德又提出,对事物下定义的方法一般是通过“属”加“种差”的方式进行的,即“外延较大的种可以用来述说那外延较小的种”,[5]而本质又包含在定义之中,因此,事物的属或那些重要的种差都可能构成法的本质。

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本质概念,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从亚里士多德的本质概念竟可以同时演绎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本质观,从其本质概念出发我们既可以推导出理念主义的本质观,也可以推导出经验主义的本质观。

首先,亚里士多德的本质概念存在着演化为理念主义本质观的可能性。亚里士多德设想的本质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它自己的属性,“这些性质一经变化就不能不丧失事物自身的同一性”[6],这意味着“本质”与事物是同一的,“本质”可以说即是事物本身;由于“本质”是属于事物自己“拥有”的属性,这种“自己的”属性......余下全文>>

二:从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论述什么事法

法的定义:

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如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等;亦指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像。法门等。东汉·许慎《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曲直辨别,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佛教的法是一种意译。法在古汉语中指一种规则,佛教的法也从规则中引申出来。成唯识论说:法谓轨持。轨谓规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舍自相。就是说法是一种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规范人对其产生认识。并且是一种保持性,保持其相对稳定的特征。如“水”有其各种特征,人根据其特征而认识它。说法是事物其实是错误的。否则“佛法”不成了“佛事物”了?乃是因为法是规则,佛法就是佛教的轨则,规范。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三:法学理论的法的本质

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开使用,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成为“法律”。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的《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以致法代表公平。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指法律的具体条文。广义的法律也好,狭义的法律也好,它们都是法律现象。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条件决所定的等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资产阶级的观点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向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这种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露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现代社会来说,主要是指执政党。在阶级社会中法只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没有也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法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有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这是法律的第二层次的本质。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恩格斯当时还强调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的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应当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法的本质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火秩序这种原理,主要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对以消灭了剥削阶级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不适用的。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我国法律原理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即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阶级。这一阶级的意志在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中居领导和指导的地位。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我国农民阶级的意志。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同事还要反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体现我国国家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萨维尼是怎样论述法的本质和起源的

萨维尼是怎样论述法的本质与起源的

答:1、古典时代的自然法曾为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古典自然法的法哲学家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那种有条有理的方法,却常常是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为其特点的。到了19 世纪,在德国,便出现了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质疑和反动。最主要的就是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萨维尼。

2、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 命》一书中,萨维尼通过法的产生渊源即法的起源,法的实质和法赖以存在及生存的基础、法的制定表达了历史法学 派的经典理论。

3、关于法的产生渊源,在萨维尼看来,“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习俗和人 们的信仰,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因此,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不能通过理性的立法手段来 创建。这种土生土长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文化的自然体现,而不能从外部强加给 他们。而且,此种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亦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地变化和发 展的。一如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丧失而消 亡。由此,萨维尼建构了他的法律起源理论,法律不是孤立地产生的,也不是偶然的或某一个立法者的专断意志的产 物,其为一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一样“民族的共同意识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以, 对萨维尼来说,法律只不过是民族精神的自我衍生,而不能凭主观臆造。而他的民族精神则指的是存在于特定的民族 成员观念之中,并为该民族所认同决定该民族文化形态及其发展的共同信念。

4、关于法的发展,萨维尼认为存在这么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其表现形式是习惯法。第二个阶段,法表现为法学家意识中的学术法,“法律乃是掌握在法学家手中的独立的知识分支”。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的阶段。

5、对于法的本质,与 他的法的渊源理论一脉相承,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的专断创造,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的共同意识”的体现, 后者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他是反对制定法的,即使制定法,也要求智慧超过前代,而且,立法的目的也不过是记录古老的习俗,“立法的目的可能有二:裁决纠纷(争议事项),记录古老习俗。”具体到德意志来说,当然不备这些条件,它缺乏足够智慧的法学 家。 正是由于法起源于民族的习惯和诞生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它才具有了如许的本质,萨维尼也才得以反对去制定法典。

五:麻烦简述下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意志的结果,意志的反映、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并且,法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第三,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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