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药管理条例的农药登记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余下全文>>
二:什么是农药批件?农药登记与农药批件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这是通俗叫法,严格来讲农药生产批件有两种:一种是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另一种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由国家工信部颁发。
一个农药产品在市场流通需要有两个证号和一个执行标准号,两个证号是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证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农药登记证号在农业部办理,归口农业部管理;农药批件一般指的是农药批准证书,由工信部管理。
三:农药登记的登记种类
1、尚未登记产品的登记种类:新农药登记、特殊新农药登记、新制剂登记(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相同产品登记;2、已登记的产品的登记种类: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新作物、新的防治对象、新的使用方法)、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续展登记。注:特殊农药包括(1)卫生用农药;(2)杀鼠剂;(3 )生物化学农药;(4 )微生物农药;(5 )植物源农药;(6 )转基因生物;(7)天敌生物
四:农药登记的注意事项
1、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结构,筛选符合自己的产品;2、考虑是否有成熟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3、产品的效果如何;4、考虑该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使用或即将限制使用的产品;5、该产品的登记成本;6、是否能通过购买残留、环境授权等方式减少登记成本,压缩登记时间;7、是企业自行启动登记还是委托专业的农药登记代理公司进行登记;8、该产品能否开到农药原药证明。
五:国外农药登记是干什么的,怎么弄
因为农药是一种特殊商品,为有效控制无效或低效甚至有害的农药产品进入市场而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即,农药进入市场前须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取批准(登记证或其他证明),取得农药登记证这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分为国内登记与国外登记两块。
国家农药登记主管单位:农业部
农药登记证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
申请农药登记需提供产品资料及样品。需要的资料如下:
1、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2、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3、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4、产品摘要资料; 5、产品化学资料;6、毒理学资料(制剂要求急性毒性,原药要求全套资料,但相同原药或过保护期原药除外); 7、药效资料(原药不要求); 8、残留资料(原药不要求); 9、环境影响资料(制剂、原药一般均要求);10、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11、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12、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13、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14、其他 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六:农药登记号过期,应怎样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农药的命名
农业部农药起名管理出新规:将一律使用通用商品名称从农业部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出台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起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王守聪介绍,社会对农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响强烈,现行农药管理法规及配套规章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业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商品起名要和规范。据悉,为配合6项新规定的施行,农业部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
八: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处、党委办公室牌子)1. 协助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担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 2. 负责以所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所内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3. 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有关综合材料;组织拟订所内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4. 负责公文运转、文件审核、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以及所内事项的督办工作。 5. 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团管理、离退休老干部服务、职工培训等工作,承办职工出国政审。 6. 负责党委、纪委日常工作,协助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7. 负责应急、宣传、保密、信访、安全、车辆管理等事务;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 8. 归口管理农药标准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1. 拟订农药检定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承担基本建设、财政预算项目的编制、申报及监督执行。 3. 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组织申报科技成果。 4.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监管。 6. 负责单位财务日常管理。 7.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药政管理处 1. 起草农药登记管理配套规章、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审评;农药风险与效益评估。 3. 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审评;指导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4. 负责农药登记标签核准。 5. 负责农药登记资料管理。 6. 组织指导农药登记初审;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咨询培训。 7. 承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农药登记证印制和发放的具体工作。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负责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资料的审评;承担农药登记产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3. 组织农药登记试验样品检测、封样;管理农药标准品。 4. 负责组织开展农药相同产品登记认定。 5. 开展农药登记产品化学验证试验。 6. 承担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仲裁检验、药害样品检测。 7. 开展农药质量标准、检测技术培训。 8. 负责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日常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药效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拟订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规范并组织实施。 3. 拟订生物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4. 负责农药登记药效资料的审评。 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验证试验。 6. 参与农作物药害事故技术鉴定。 7.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技术培训。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残留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负责农药登记残留资料的审评。 3. 组织拟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规程;拟订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4.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残留验证试验。 5. 协助开展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 6. 承担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样品检测和仲裁检验。 7. 组织开展农药残留标准、检测技术培训。 8. 承担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9.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毒理审评处 1. 拟订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技术标准和规程。 2. 拟订卫生用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农药登记毒理学资料的审评。 4. 负责农药对接触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 5.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验证试验。 6. 参与农药人畜中毒事故调查。 7. 组织开展农药毒理学试验技术培训。 8. 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余下全文>>
九:请问有没做境外农药登记工作的人
你想问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