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方向法院递交伪造的证据,是什么行为,该如何追究其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常(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伪证行为的责任及处罚,只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不像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的伪证罪。

二: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怎么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伪证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三:民事诉讼中虚构事实法院应怎样处理

正常情况下,对于虚构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并对当事人予以训戒、警告;如果严重干扰案件审理的,可以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伪造证据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中伪造证据判什么刑

同样会涉嫌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民事案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的要担责吗

七:伪造民事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多年来,当事人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占有对方的财物,或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否定对方的事实和理由,驳斥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案件时有发生。笔者收集了一些相关的案例:  1.某钢厂厂长带着公章至杭州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贸易公司经理陈某乘该厂长短暂离开的间隙,偷拿了钢厂公章在一空白信纸上盖了印。事后,陈某用该盖有公章的信纸伪造了钢厂向贸易公司借款68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钢厂归还借款。  2.浙江某县梁某向吕某购房,预付人民币11万元,吕某出具收条一份。此后,吕某既不交房也不退款。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退还房款。诉讼中,吕某向法院提交了利用梁某向其催讨房款函的右下角梁某的签字及空白部分伪造的收条一份,称已归还房款。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吕某退清了房款。  3.浙江某县一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38万元。诉讼中,房产公司出示建筑公司出具的38万元工程款收据,辩称已付清工程款。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称工程款收据系房产公司经理张某伪造。  对陈某、吕某、张某的行为,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有人认为是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有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下同)与诉讼欺诈两者之间有诸多不同。  1.“故意”之形态。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诈骗犯罪系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其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财物上的损害,而希望这一结果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诉讼欺诈必须经过诉讼这一特定阶段才能实现其非法企图。由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发生诉讼的原因不同,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动机也多种多样,且伪造的证据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能否得逞,最后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2.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犯罪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诉讼欺诈的对象不是对方(被害人)而是法院,法院判决对方败诉,交出财物时,对方也不是自愿的,而是被迫,系慑于法律威严之故。本文上述案件中陈某、吕某虽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但欺骗的对象是法院,不是对方。从事实上来说,钢厂是不可能“主动”、“自愿”交出财物的,至于梁某的财物在吕某伪造证据前已被吕某占有。因此,诉讼欺诈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法院完全有可能对诉讼欺诈人的主张予以支持,而被害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尽管不服,内心也不自愿,但他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在法定形式上也体现为被害人“主动”、“自愿”地向法院交出财物。且法院在受欺骗的基础上,充当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中介”,诈骗行为的对象实质仍是被害人。行为人所实施的诈骗行为,与普通的诈骗犯罪只有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的区别。笔者认为,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是明显的,上述观点未免牵强附会,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不能成立。  3.侵犯的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诉讼欺诈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诉讼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企图通过欺诈行为寻求“合法”结果。因已处于“诉讼”这一特定程序阶段,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影响了法庭正常审理案件,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故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涉嫌之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余下全文>>

八:民事诉讼 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帮助被告伪造证据还去鉴定,该如何维权?谢谢!

应说明具体情形,才可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伪造证据,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由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是指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九:伪造事实同伪造证据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诈骗行为在目前的中国,不作为诈骗罪追究,只有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作为妨害司法类罪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一般最多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伐

即使是伪造证据,公安局也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民事诉讼中伪造遗嘱的行为屡见不鲜,从来没有追究诈骗罪或者伪证罪的先例。

十:劳动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如被强奸妇女因碍于面子或屈服于压力而否定被强奸的事实),等等。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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