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拆借资金

一:什么叫违法资金拆借行为

违法资金拆借行为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违背调剂资金余缺、弥补头寸不足的同业资金拆借宗旨,利用资金拆借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办公司,或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搞开发区、上新项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延长拆借资金期限等。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指的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我国矗金拆借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

二:财政局局长违规拆借资金如何处理

根据资金额以及造成的

损失可处以停职、降职、

开除公职等,

严重者将追求刑事责任。

三: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逃脱国家监管

扰乱金融秩序

四:上市公司资金拆借是否合法?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而且,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不是违反金融法规的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是认定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呀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所列相关情形可知,本通知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资金往来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资金占用。至于为补充上市公司经营资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的关联方借款则并非本通知规范的情形。另外,目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认定为有效。

五:非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拆借违法吗

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为违法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六:国企之间资金拆借属于挪用公款吗

如果属于单位之间拆借,并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存在挪用公款罪问题。

七:资金集团内或股东间拆借资金要是不通过银行是不是违法的啊

相互拆解资金一般无法进行税务处理,所以大企业成员之间一般通过银行用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

八:现在企业之间进行短期拆借违法吗?如何规避风险?

应该说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以往在司法实践供之所以被判定为违法只是缘于最高法院的答复,理由是出借方非金融机构,企业拆借扰乱了金融秩序。浙江高院曾出过一个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没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仍认定为有效。

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信托、信贷或由个人作为资金提供方可以避免该风险

九:美国企业间拆借行为是否合法?中国企业间资金拆借是违法的,那么美国是怎么规定的呢?

没听说丁国企业间拆借资金违法一说,在中国也不违法,只是借款利息的财务处理问题——“不高于同期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

1.是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不过,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有关非法借贷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不少情形已不适用,实践中多判无效(有的甚至对效力不做正面的评价),但多判令归还本金,且判令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礌率计算的利息,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不再予以收缴,对另一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2.虽然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不是法律不保护,不发生一点效力,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这样的

(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处理有详细的规定,返还原物或资金,都有过错的,各自负责。

(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可见,对于出借方来说其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同时对出借方处以所取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入方则相当于按约定利息( 被收缴)使用了一笔资金。

参考资料:www.mjjdw.cn/ss/faqlist.asp?id=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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